護理師可以在電話中透露病人病情嗎?

美美這次因為生了小病而到醫院裡住院開刀,但這種小事她並不想讓其他人知道,包括她男友,阿志。

阿志為了要得知美美住院的細節,就打電話給好朋友護理師玲玲,請她幫忙查查醫院的資訊系統,玲玲查到之後,就在電話中跟阿志講美美的住院床號、病因、手術細節等等。

美美出院後,發現阿志竟然私下調查她住院的原因,憤而對阿志跟玲玲提告。阿志跟玲玲嚇壞了,不知道事情竟然鬧到這麼大,於是兩人都跟美美道歉和解。

 

問題

請問護理師玲玲洩露病人病情,後果會是?(單選)

(A) 玲玲事後已經跟對方道歉和解,所以沒事的
(B) 玲玲觸犯個資保護法,仍有刑責

 

法院判決

個資法規定不得蒐集利用病歷資料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有關病歷之個人資料 ,除有該條但書明文規定之事由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本件被告阿志、玲玲 2人未得美美同意 ,擅自蒐集、利用美美的病歷資料,且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 ,是核被告阿志、美美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 。被告 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阿志與玲玲侵害隱私,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

阿志為得知美美病情,竟透由玲玲擅自利用醫院內護理資訊系統非法蒐集、利用美美病歷資料,侵害美美隱私,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並念及被告阿志於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被告玲玲於偵查中與美美和解並賠償完畢, 並均與美美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態度已見悔意,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2 年。

 

大仁哥碎碎念

這個案子中,護理師因為私下調查病人資訊透露病人病情,而被法院判刑。雖然檢察官起訴時,雙方已私下和解,但個資法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所以檢察官仍必須依法起訴,法院則是因雙方和解而輕判(緩刑),雖然法院輕判,但仍然是有罪的。

那到底醫療人員能不能在電話中透露病人病情?倒也不是不行,但根據個資法規定,必須要有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行。我想應該不會有醫療人員為了可以在電話中解釋病情,還特地請病人簽署同意書還歸到病歷裡存檔吧?所以,還是請大家不要任意地在電話中解釋病情,這可是違法的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參考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嘉簡字第 153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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