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簽了DNR(Do Not Resuscitate)就不能急救?
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是不是簽了DNR,就可以拒絕急救?」或者從醫師的角度來說,問題就變成:「是不是就不能急救病人?」
我們今天就從急診醫師急救病人的觀點,來跟大家討論「是不是簽了DNR就不能急救?」
法律規定兩個條件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回歸到法律的規定:目前於我國法律上明文規定可以拒絕拒絕急救的,就只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面的規定是這麼說的(第7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也就是說,要能「不實行心肺復甦術」,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第一,要是末期病人;第二,要有意願書。這兩條都要成立才有「資格」拒絕急救。其中第二點的意願書就是說我們常說的DNR,但我們還需要一個條件,也就是「兩位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
末期病人
什麼是末期病人呢?法條的定義是指「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講白話一點,意思就是這個病人已經「非死不可」:沒有方式可以去治療、也沒有辦法可以避免他的死亡。只有「非死不可」的人,才可以拒絕急救。
也就是說,在你還沒成為末期病人前,雖然可以簽署DNR,但這份「拒絕急救同意書」當下是沒有效力的。它要發生效力、可以允許醫師真的不救你,就是在當你成為「末期病人」的那一刻。
(其實自己簽的叫意願書、家屬簽的才叫同意書,但這只是名詞解釋,臨床意義並不重要)
例如:一個正常人,不是末期病人,所以要被急救;植物人,不是末期病人,也必須被急救;初期癌症病人,不是末期病人,也不能拒絕急救。自殺(在救得回來的情況),不是末期病人,也不能拒絕急救。所以並不是簽了DNR就可以拒絕急救。
但這麼說的話,難道若不是「非死不可」的人,就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嗎?沒錯,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的確是如此。你必須「非死不可」,才有權利決定死亡,而拒絕急救。如果不是「非死不可」的末期病人,就算簽了DNR,你仍然要「被急救」。
法律規定是如此,但解套方式就是明年實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我們下來再來談「病人自主權利法」吧!
作者:楊坤仁(急診醫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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