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首創」「手術先驅」?醫療廣告被開罰了怎麼辦?
眼科集團於網頁上刊登「全國突破萬眼實證、華人近視雷射創下見證奇蹟、本院首創引進世界尖端科技Zimer 雷射儀、是國內引入雷射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之一」。衛生局認為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將其開罰。
診所不服衛生局之開罰,主張其並未違法,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全國突破萬眼實證」、「本院首創」、「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算不算違法的醫療廣告?
(A)違法,會被罰
(B)不算違法,法院認證
法院判決
廣告之實例數並無誇大不實
廣告所提之實證例數,確實均為該醫療集團所屬之各家眼科診所之診療數。再上開名冊人數約有一萬零四百四十八人,即有二萬零八百九十六眼之雷射實例。且既然飛秒近視雷射有兩種,總數已達二萬多眼之實例,是認其中「 Z-LASIK 飛秒極緻近視雷射」超過一萬眼,當無誇大不實。從而系爭廣告內容「Z-LASIK 突破萬眼實證」部分,自無被告所指誇大不實之處。
首創引進及手先驅亦無誇大不實
系爭廣告中「本院首創引進世界級尖端科技Zimer 雷射儀」、「是國內引入雷射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之一」之用語部分,確係載明公司於當時獨家自瑞士引進全國第一台之「Z-LASIK飛秒極緻近視雷射」機器;此亦據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此均為衛生局所不爭執之事實,至少診所對此並未舉證推翻,是足認診所所屬眼科醫療體系確係該Zimer 雷射儀之引進者,是所稱「本院首創引進世界級尖端科技Zime r雷射儀」,亦屬事實,更遑論其後使用的是「國內引入雷射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之一」用語,表彰屬「先驅之一」,而非唯一,自難認有誇大不實之處。
廣告並無「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就系爭廣告內容部分,診所既均能積極證明為真實,而無誇大不實之處,其中最高級詞句,亦非虛偽,自難認系爭廣告有「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違法情事,是原處分已違反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罰原告五萬元,於法不合,訴願決定又未予以糾正,同有未洽。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結果
「全國突破萬眼實證」、「本院首創」、「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算不算違法的醫療廣告?
(B)不算違法,法院認證。因為不是虛偽不實,所以沒有違法。
大仁哥碎碎唸
衛福部曾經函示說醫療廣告不可以強調最高級、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例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等等,所以一般通常都認為醫療廣告只要寫出這些字眼就不行,診所也因此被衛生局開罰。
But!
診所不服,在向行政法院提告後,法院依據行政法的「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此為法律用語,大家可跳過,直接看結論即可)而認為:只要診所能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且無誇大不實,衛生單位就不可以認為廣告有「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而認為違法、開罰。
後來,由於診所的確可以證明廣告上的這些事眼「全國突破萬眼實證」、「本院首創」、「視力矯正手術的先驅」並無虛偽誇大不實,所以法院判決診所勝訴,撤銷衛生局的裁罰。
所以,這個案例大仁哥主要是跟大家分享:法院認為醫療廣告會不會被罰的重點是在於「虛偽誇大不實」,如果可以證明內容是真實,法院則是認為可以廣告呈現的。如果醫療廣告被衛生局裁罰了,如果願意上法院,其實是有機會可以平反的,只不過上法院還是得花時間金錢就是了。
最後幫大家整理一下:萬一醫療廣告被衛生局開罰了,可嘗試做三件事:1. 無誇大不實 2. 引數據佐證 3. 提訴願訴訟,而試著向法院討回公道哦!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62 號判決(104.01.2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57 號裁定(1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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