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牌行醫」出了醫療糾紛,是誰要負責?

鍋淨先生因牙痛至牙醫診所,由東邪醫師(看診醫師)看診,東邪醫師建議要作植牙手術,於是當日由診所內西毒醫師(植牙醫師)為鍋淨進行植牙手術,東邪醫師則在旁協助。

2天後,因為縫線脫落,鍋淨再回到診所,東邪醫師於是先將傷口縫合,並建議鍋淨到南帝醫師(協助醫師)家裡繼續治療,鍋淨到了南帝醫師家裡後,西毒醫師再次幫鍋淨進行第二次植牙手術,並且由東邪醫師、南帝醫師協助手術。南帝醫師亦幫忙打麻藥及安裝植體及牙套。

不幸的是,後來鍋淨仍覺得牙痛難耐,在反覆治療並無改善後,東邪醫師、西毒醫師、南帝醫師終於承認他們三人皆無醫師執照,並建議鍋淨轉診至醫學中心。

後來鍋淨發現,牙醫診所負責人是擁有醫師執照的北丐醫師(借牌醫師),於是向衙門提出控訴,要求東邪、西毒、南帝、北丐四位醫師要連帶賠償200萬兩。

 

問題

東邪、西毒、南帝、北丐四位醫師,誰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單選)
(A) 東邪醫師並無直接進行植牙手術,不用負責
(B) 西毒醫師直接進行植牙手術,要負責
(C) 南帝醫師只有打麻藥及安裝牙套,不用負責
(D) 北丐醫師只有借牌,並無直接進行醫療行為,不用負責

 

法院判決

西毒醫師負責診所植牙,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牙科診所之植牙部分,主要係由西毒醫師負責執行,且鍋淨之植牙,最初亦由西毒醫師負責執行,西毒醫師應負本件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可認定 。

 

南帝醫師佔舉足輕重地位,打麻藥、裝植體,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鍋淨的後續治療大部分在南帝醫師住所進行,足見南帝醫師在診所之醫療業務,亦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應如證人所證,負責假牙之裝設,即亦參與牙醫診所之醫療業務執行,且鍋淨主張南帝醫師於牙醫診所結束營業,在其本人住所繼續治療之過程中,亦有打麻藥並裝上2 顆氧化鋯植體及4 顆門牙牙套及其他協助行為 ,即與情理相符,堪信為真實,則南帝醫師亦需負責本件 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東邪醫師為本件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東邪醫師為本件醫療契約之當事人,且依原告鍋淨之主張,東邪醫師亦參與牙齦縫線脫落之診療及縫合,並帶領鍋淨至被告南帝醫師住所持續醫治,則東邪醫師亦應負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若無北丐醫師之牙醫師資格,本件醫療糾紛當無可能發生,是認北丐醫師應負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北丐醫師雖未實際執行本件之醫療行為,但東邪、西毒、南帝皆無牙醫師資格,衡情, 應不敢無故明目張膽執行牙醫師之醫療業務,而如上所述,應係先藉由東邪醫師與北丐醫師間,所成立類如借牌行醫之合作關係,再由東邪醫師或北丐醫師,與西毒、南帝亦成立合作關係,共同牙醫診所之醫療業務,且若沒有被告北丐醫師之牙醫師資格,鍋淨不可能至牙醫診所求診,本件醫療糾紛當無可能發生,是認被告北丐醫師亦應負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東邪、西毒、南帝、北丐四位醫師,誰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的案例大仁哥覺得滿有趣的。東邪、西毒、南帝三位假醫師沒有醫師執照卻執行醫療行為,都要為病患負賠償責任應該沒什麼問題,有疑問的主要是沒有直接執行醫療行為的北丐正牌醫師,到底要不要負責?

法院認為,如果沒有北丐醫師的執照罩著,東邪、西毒、南帝三位假醫師不會明目張膽地執行醫療行為,且病人根本也不會至此診所求診,因此也要一起負連帶責任。

所以最後大仁哥還是要提醒大家,借牌當診所負責人是有風險的,真的要三思啊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醫 字第 8 號判決(108.04.1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4 號判決(1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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