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醫療暴力,可以要求賠償嗎?|【醫療暴力】
大家記不記得,上個月有個醫療暴力的新聞,施暴者在急診室辱罵護理師後,不僅刑事部分被罰18萬,民事部分也要賠護理師9萬元的賠償金。
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這個醫療暴力的故事,也順便分享給大家,如何利用刑事附帶民事並進一步要求賠償哦!
炮哥平常就以火爆聞名,這次炮哥跟人起了爭執後,頭部被打了好幾拳,被救護車送到了醫院的急診室,急診醫師看診之後,認為炮哥並無大礙,先留院觀察就可以了。
留院觀察期間,炮哥仍然覺得有頭痛的情形,叫護理師來處理了好幾次。Michelle是急診的護理師,儘管當下在忙,但還是密切注意炮哥的情況,只不過炮哥仍然覺得頭痛,不滿意護理師Michelle的處理。
正當Michelle在治療處理其他病人的時候,炮哥忽然把冰敷袋丟向Michelle,雖然沒有砸中Michelle,但已經使Michelle嚇了一跳,Michelle查覺到炮哥情緒火爆,於是趕緊報警處理。
「幹你祖媽、瘋查某」
「等警察,恁爸我寧可等你,聽懂沒」
「恁爸給你譙妳就記著」,
「 態度好一點,不然試試看」
「不然你試試看,恁爸對警察是怎樣」
炮哥一聽到Michelle要報警,反而更火爆地罵Michelle。Michelle不知道炮哥接下來還會有什麼舉動,覺得很害怕…
問題
炮哥在急診怒罵護理師,算是醫療暴力嗎?
(A) 炮哥只是發洩情緒,沒關係
(B) 炮哥是醫療暴力,已經違反醫療法,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炮哥妨礙醫療業務的進行,違反醫療法規定
炮哥不用理性、平和的途徑解決糾紛,只因心生不滿就出言恐嚇、辱罵Michelle,因此造成Michelle心理恐懼及名譽損害,除了妨害醫療業務的順利進行,也輕視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的處罰規定。
炮哥的行為不是單純妨害名譽,而是達到恐嚇的程度
刑法上所謂恐嚇,只要行為人用足以讓人心生畏怖的情事告知他人就已足夠,而告知危害的方法並沒有限制,凡一切用直接的言語、舉動,或其他足夠讓被害人理解意義的方法、或暗示如果不從將加以危害,而讓被害人心生畏怖者,都應包括在內。如果行為人的言語與舉動,照社會一般的觀念,都認為是惡害的通知,而且足以讓人生畏怖心時,就可以認為是恐嚇。炮哥的行為,雖然沒有明示將要加害Michelle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但炮哥的語言搭配動作、神態,已經足以讓Michelle心生畏懼,並擔心遭受炮哥毆打,且炮哥所說的「恁爸我寧可等你」,客觀上容易讓人聯想到要堵人並加害生命、身體、自由,所以炮哥的行為,顯然不是單純的妨害名譽,而已經達到恐嚇的程度。
這些恐嚇話語侵害Michelle的自由權及名譽權
這些恐嚇話語,用一般社會的通念衡量,本來就隱含著威脅、鬧事甚至加害的意思,而且炮哥講話時是手指Michelle、由坐姿改為站姿,由其行為舉止判斷,客觀上也容易讓人連結到炮哥將採取相對應的加害手段,因而讓Michelle心生畏懼,而且事發時同樣在場的醫師也證明說:炮哥當下語氣、動作、神態會使人感到恐懼,而且炮哥手有舉起來,還有握拳的姿勢,也讓他害怕炮哥會出手打人。所以,炮哥以這些加害身體及安全的事恐嚇Michelle,還以「幹你祖媽」、「瘋查某」等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皆可認為是對他人人格貶損的辱詞攻擊Michelle,導致分別侵害Michelle的自由權、名譽權。
判決結果
(B) 炮哥是醫療暴力,已經違反醫療法,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炮哥犯妨害醫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炮哥應賠償Michelle支出的醫療費用4255元
考量炮哥的加害手段及輕蔑專業醫療護理人員的態度、加害的地點還是具有公益、服務性質的醫院急診室、Michelle因此衍生的精神痛苦程度、日常生活起居影響狀況等情形,恐嚇部分的精神慰撫金數以75000 元,公然侮辱的精神慰撫金數額則以15000 元為適當。
大仁哥碎碎唸
這是上個月醫療暴力的判決,在急診恐嚇護理人員的醫療暴力事件,後來護理師就利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方式處理,最後施暴者不僅被判了有期徒刑6個月(折合易科罰金18萬),還被判賠護理師4000元的醫藥費及9萬元的精神賠償(恐嚇部分75000、公然侮辱15000),共27萬。
我們已經討論好幾次醫療暴力的處理,我想大家都已經知道要早期報警、也知道大聲嚷嚷沒動手也可能成立醫療暴力(恐嚇),所以這次我們來談談如何要求賠償。
賠償之一是財產損害:一般是醫藥費,這部分通常是「實支實付」,所以如果遭受醫療暴力後有求診治療,例如外傷處理、身心問題…等等,都可以把單據保留起來,作為日後求償的證明,萬一嚴重一點,連無法工作的勞動損失都可以要求。
賠償之二是精神賠償(法律術語:非財產損害):以這個案例來說,恐嚇部分法院判了75000元、公然侮辱部分則是15000元。(恐嚇的金額遠大於公然侮辱,5倍啊!)
那我們該如何「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呢?對於醫療人員來說,比較重要的是要知道提起的時間(其他細節則交給律師處理就好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白話文就是:一審起訴後,到二審結束前都可以提,但在「一審結束後至上訴二審前」不能提(例如一審結束後,如果不再上訴,那就不能提了)。
遇到醫療暴力時,大家一定要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及要求賠償哦!
參考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2773號刑事判決 (109.04.07)
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506 號判決(1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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