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刺殺護理師卻無罪?面對醫療暴力,「這件事」你一定要會!

最近醫療界最大的新聞就是刺殺護理師竟然被判無罪!

新聞出來後醫療人員們大家都人心惶惶,深怕下一個受害者是自己。因此大仁哥這次來幫大家仔細分析一下判決書,幫大家看看為什麼會被判無罪?面對這種醫療暴力事件,我們又該怎麼面對?

在正式看這個判決前,我們先複習一下基本法律觀念:

 

要先知道的基本觀念

刑法是處罰犯錯

刑法的意義是「處罰犯錯」,主角是犯錯(犯罪)的人,而不是被害人。處罰的目的可以是教訓、可以是報仇、可以是警愓,都好。但不管給予犯錯的人什麼處罰,其實跟被害人都沒關係(被害人唯一有影響的只有心裡爽或不爽而已,但事實上不管犯人接受什麼制裁,被害人心裡都不會爽)。犯人接受處罰跟被害人有沒有獲得賠償是兩碼子事。而刑法目的是處理犯人,而不是處理被害人。

民法是賠償損害

民法的意義則是賠償損害。民法的主角則是被害人,賠償的目的是要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被害人受到損害,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但能不能獲得賠償跟對方有沒有接受國家的處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是兩回事。

也因為民刑法的範圍及觀念都不同,所以在法律上「刑事無罪、民事要賠」或者「刑事有罪、民事不用賠」的情形並不少見,因為民、刑本來就是分開來思考。

舉個例子來說明

所以我們先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有個3歲小朋友覺得好玩,於是拿刀子猛刺幼兒園的同學,結果竟然把同學刺死了。請問法律上會如何判決?

關於這個題目,法律上民、刑必須是分開來處理。首先我們先講刑事部分:

以動作來講,這位3歲小朋友拿刀刺人,可能已經成立「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但是接下來呢?要叫這3歲小朋友殺人償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嗎?事實上他根本不懂這個動作會殺死人、也不知道被關或被處死刑是一種處罰,因此就算真的要他「接受處罰」,他也不知道這些處罰制裁有什麼意義。因此,以刑法來講,雖然他動作看起來是殺人,但刑事上卻是無罪的。因為處罰他是沒有意義的事。

刑事上無罪,那同學不就死得很冤?也不盡然,因為我們還要看民事責任:(當然,不管民事怎樣,同學都還是死得很冤)

民事上,雖然小朋友是無行為能力者,他自己不用負賠償責任,但家長(法定代理人)卻因為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而必須幫他負起賠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這個3歲小朋友刺死同學的例子中,3歲小朋友刑事是無罪的,但民事則是家長要負賠償的責任,所以3歲小朋友有沒有受到處罰,跟被害同學的家長有沒有受到賠償是兩回事。雖然小朋友無罪,但該賠的還是要賠。

這個觀念懂了之後,我們再來看這個刺殺護理師的案例:

 

案發事實經過

病患家屬於護理之家照顧病患時,忽然因不明原因從背後矇住護理師雙眼,並持長30公分之水果刀劃過護理師頸部,且在護理師逃離現場時,繼續持刀刺護理師頸部及胸部,最後護理師身中七刀,雖然護理師經急救處理後,脫離生命危險,但身心皆已遭受到巨大的損害。

因此檢察官以醫療法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以及刑法「殺人未遂罪」將其起訴。

審判時,被告承認她有殺人的行為,然而卻表示不知道為何要殺人、當時迷迷糊糊的不知道在做什麼。因此,法院即委託醫院為其精神鑑定。

 

鑑定報告這麼說

被告行為時處在一種特別的意識狀態,事後並失去記憶

「案發當天為其與告訴人初次見面,犯案前數分鐘,甚至還與告訴人攀談並互動良好 ,2 人並無衝突,被告亦非刻意隱瞞其不滿,實無法以正常邏輯推論其殺人原因。因此,判斷被告本案犯行,應係長期過度壓抑,導致心理失衡。其於案發前因腳傷及身體不適而產生嚴重焦慮、憂鬱及被害妄想,此精神症狀更強化其內心感受之壓力,終至崩潰,令其陷入暫時性解離狀態,於意識不清下做出與平時個性相違、喪失理智之嚴重暴力行為,應屬處於解離狀態(dissociation state )之殺人行為。即被告行為時處於一種特別的意識狀態,脫離其原本人格及對周遭環境之認知,事後並失去記憶。

被告屬於解離殺人

「依紐西蘭奧克蘭大學心理學博士Andrew K. Moskowitz , PhD 於「Dissociative Pathways to Homicide : Clinical and Forensic Implications」一文中所列解離與殺人有關的4種類型,被告屬於第3種:長期過度壓抑敵意導致憤怒的解離(Overcontrolled hostility and dissociated rage)類型之解離殺人。此種類型係指:行為人平日會過度壓抑內心之不滿,旁人對他的印象往往是安靜、溫順的,在長期無法適當宣洩憤怒的情況下,行為人感到極端的挫折,而於走投無路時出現解離狀態,爆發激烈的殺人行為 ,於意識清醒後,對殺人行為記憶不清。」

被告犯罪時,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

「被告本案殺人行為與其先前罹患之憂鬱、妄想等精神疾病並無直接關係(非受幻聽或妄想所影響或產生),而是屬於一種處於解離狀態之行為,在診斷上或可稱為「解離性恍惚(dissociative trance)」。鑑定人於第2 次會談中請被告填寫解離量表(Dissociative Experiences Scale)之結果,其得分偏低,與一般人的平均分數相當,即其平日或案發前少有解離經驗,此情況與一般突發性解離殺人者相同,且被告於案發後,有喉嚨及胃部麻痺無法吞嚥之病症,此亦為一種解離性神經障礙,稱為「轉化症 (conversion disorder )」之現象。綜合上述,推測被告於本案犯罪時,已因前揭精神障礙,致其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法院最後判決

「上開鑑定報告係精神科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就被告身、心理狀態及成長過程等各項形成、影響被告精神疾病之因素相互參照,並佐以本件案發經過、案發後被告之供述及卷證資料予以通盤考量及檢視後,以客觀評估標準診斷後所得之結論,應可採為本件認定之依據。」

「綜合專業精神科醫師之鑑定報告,以及被告犯案前、犯案後之情緒反應,堪信被告於本件案發時,其精神狀態已達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揆諸前揭法文意旨,其行為不罰,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大人哥碎碎唸

這個判決中,因為精神鑑定報告(醫師寫的,不是法官自己認定的)說明被告當時「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此法官依照此結果,判決被告無罪是合理的。在精神鑑定報告這麼認定的情況下,如果法官不採認此報告而判決被告有罪,那反而是不尊重鑑定結果,會違反法官的中立。

這個判決,其實大仁哥很佩服鑑定醫師以及法官的勇於承擔。鑑定醫師何嘗不知道這是驚動社會的大案子,但是他基於醫療的專業,不考慮個人喜惡而寫下「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的報告。法官也基於法律的專業,必須敲下無罪的判決,然後不得不去承擔「恐龍法官」社會誤解的輿論。

題外話,其實大仁哥認識一些法界朋友,明明有當法官的資格卻選擇不當法官,就是因為法官必須中立地審判,就算心裡很想給對方重判,但基於法律規定,卻只能給予無罪的判決,這種掙扎其實是很痛苦的。而且不僅內心掙扎很痛苦,下完判決後被罵恐龍法官又是另一種痛苦。這使得他們覺得法官並不自由,而不願意擔任法官。

姑且不再提法官,我們再來說這個案子中的犯人。犯人因為殺人的當下「完全喪失辨識能力」,其實就像是我們前面例子提到的 3歲小孩一樣,在法律的觀點上,給他處罰或死刑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必須給無罪的判決(但要接受保護管束)。

犯人被判無罪了,那被害人該怎麼辦?如果我們就是案例中的被害人,又該如何是好?

就像前文說的,法律的思考是民、刑分開的,刑事有沒有罪(犯人有沒有被處罰)跟民事要不要賠償(被害人能不能獲得賠償)是兩回事,無責任能力的人雖然刑事上不會被處罰,但民事上仍然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因此,如果日後我們不幸遇到這種事,施暴者若因為精神異常而被判無罪,那您一定要學會的事就是:法律上民刑是分開思考的,如果刑事部分無罪,那可以考慮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應有的損害賠償,以保障自己該有的權益。

 

參考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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