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未做基因檢測導致藥物過敏史帝芬強森症候群,違反醫療常規?

病人罹患痛風,醫師開立痛風藥物Allopurinol予病人服用,然而病人服用藥物幾週後,下半身出現類似燒燙傷情形,後來才知道病人發生嚴重過敏的「史帝芬強森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病人反覆住院2個月後,因多重器官異常、複雜病情而死亡。

家屬引用衛生署新聞稿,指出使用痛風藥物Allopurinol前「宜考慮檢測是否帶有HLA-B 5801基因」,質疑醫師並未做基因檢測確認是否是過敏體質,即貿然使用該藥物,且醫師亦未解釋該藥物有如此嚴重過敏的風險,而導致病人史帝芬強森症候群嚴重過敏,要求醫院賠償。

 

問題

醫師使用痛風藥物Allopurinol前未做基因檢測,導致病人史帝芬強森症候群嚴重過敏,是否違反醫療常規而該負賠償責任?(單選)
(A) 醫師未照建議做基因檢測,違反醫療常規,要負賠償責任
(B) 目前基因檢測不屬於醫療常規,醫師不用負賠償責任

 

醫療鑑定

「依醫療常規,因基因檢測無法完全預防嚴重之藥物過敏,故目前給予系爭藥物前,並未要求醫師進行基因檢測,況基因檢測不能取代適當之臨床安全監視及處置。」

「以醫師當時選用系爭藥物從低劑量(每天半顆)起逐步加量(每天1 顆),且未直接開立3個月連續處方箋觀之,判斷醫師係預備繼續每個月觀察病人服藥情形,此已盡相當注意,符合醫療常規。」

 

法院判決

基因檢測無法完全預防嚴重藥物過敏,應以臨床監視為主

依醫療常規,因基因檢測無法完全預防嚴重之藥物過敏,故目前給予系爭藥物前,並未要求醫師進行基因檢測,況基因檢測不能取代適當之臨床安全監視及處置,有上開鑑定意見可資參照,足見服用系爭藥物雖可能引起類如皮膚紅疹、黏膜潰爛、皮膚起水泡之過敏症狀,但依目前之醫療常規,應以臨床安全監視及處置以防免,而非事先進行基因檢測,原告主張應事先進行基因檢測,自無可採。」

 

衛生署並無強制規定必須進行基因檢測

『查家屬固提出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8 月27日之新聞稿為證,然依上開新聞稿所示,該署僅建議使用系爭藥物治療前,「宜」考慮檢測患者是否帶有HLA-B 5801基因,並無強制規定必須進行基因檢測,該新聞稿同時亦指明許多帶有HLA-B 5801基因的病患以系爭藥物治療時,未發生系爭症候群,而未帶有HLA-B 5801基因的病患,無論人種,仍可能發生系爭症候群,故基因篩檢並不能取代適當臨床安全監視及病患處置。

 

醫師用藥謹慎,並非隨意開藥

「醫師於開立系爭藥物前,確已作相關檢查,並照會腎臟科醫師後,方使用系爭藥物,且先行試用低劑量即每日半顆,後再陸續增加劑量為每日1 顆等情形,足見醫師用藥之謹慎,並非隨意開藥治療,可認其於開立系爭藥物治療前,確已觀察病人對系爭藥物之反應,並逐步增加劑量,上訴人亦自承此係為測試病人是否對系爭藥物產生過敏等語。衡情醫師自應一併履行上開告知義務,應認醫師已依照一般醫療行為準則履行,並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並未違反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之1 條相關規定,此復據醫審會鑑定意見為相同認定。」

 

家屬對於過敏症狀熟稔瞭解

「依原告之主張,家屬係於101 年9 月2 日發現被害人出現下半身類似燒燙傷之情形,始將被害人送往被告醫院,並向負責診治之醫師告知可能因藥物過敏引起,由原告上開主張可知,家屬在被害人有過敏之副作用症狀時,即將被害人送醫治療,足見其等對於系爭藥物所可能引起之過敏副作用症狀,及引起該症狀時之處置措施,均甚熟稔,由此觀之,益見被告醫師與醫院上開用藥前,已告知過敏副作用及防免處置措施之所辯,合於常情。」

 

判決結果

(B) 目前基因檢測不屬於醫療常規,醫師不用負賠償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藥物導致史帝芬強森症候群而最後變成醫糾案的,幾年前其實不少見,之前還有另一類似案件是使用 Tegretol而導致史帝芬強生症候群,該案件纏訟十年後醫師才終於無罪確定。

2009年衛生署也發表新聞稿,說明Allopurinol仿單要加註基因學相關內容,使用這些藥物前宜先做基因檢測提早篩檢出過敏體質。此案例中,病人家屬即以此新聞稿,質疑醫師使用此藥物前竟沒做基因檢測,導致病人史蒂芬強森症候群嚴重過敏而死亡。

但醫療鑑定認為雖然目前已可做基因檢測,然而「基因檢測並無法全然排除過敏之可能」,重點還是必須監測病人狀況才是重要,所以目前使用該藥物前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檢測。此案例雖然沒有進行基因檢測,但醫師在使用藥物的過程中已經小心謹慎、逐漸加量,而非一次就給病人長期的藥物,因此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法院也認同鑑定的判斷,而認為醫師沒有賠償責任。

這篇文章倒不是要跟大家說「既然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就不用做基因檢測」,而是要提醒醫師們,在使用這些藥物前(如Allopurinol、Tegretol…),要注意現在已有基因檢測的選擇,而萬一無法進行檢測時(如病人拒絕、或醫院無法檢測),則是要小心漸進式使用且跟病人說明清楚有過敏風險,才符合醫療常規哦!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醫字第 17 號判決 (105.04.1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醫上易 字第 3 號判決 (1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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