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師醫療處置失敗,誰要負責任?

住院醫師執行醫療處置失敗時,是誰要負責任?是執行醫療行為的住院醫師?還是負責監督的主治醫師?這次的真實案例是病人手術後需要接受中央靜脈導管(CVC)放置,結果不幸發生血胸併發症而死亡,執行的住院醫師與負責監督的主治醫師都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後來法院判決結果如何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真實案例

阿土伯因為十二指腸壺腹癌開刀,手術後必須接受中央靜脈導管置入術。然而執行的R1住院醫師小林嘗試多次後仍不順利,後來雖然放上了,但阿土伯開始覺得胸痛呼吸困難,於是小林醫師幫阿土伯安排X光檢查,X光沒有發現異樣、也沒有發現任何併發症的情形。

之後小林醫師再向主治醫師黑傑克報告,黑傑克查房時也確認了病人阿土伯並沒有發生併發症的情形,於是黑傑克向阿土伯解釋病情、也提醒了住院醫師小林應該多注意阿土伯的狀況,此時差不多也晚上六點了,黑傑克交代完就下班了。

然而當天晚上阿土伯仍持續胸痛不舒服,雖然小林醫師陸陸續續在兩個小時內進病房探望阿土伯10次,但阿土伯仍持續胸痛,最後阿土伯卻血壓下降、呼吸急促、肋膜積液產生血胸,阿土伯後來休克,不幸死亡。

因此,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住院醫師小林跟主治醫師黑傑克雙雙起訴。

 

問題

你覺得住院醫師小林及主治醫師黑傑克,誰該負刑事過失致死的責任?
(A/B二選一;C/D二選一,請作答!)

A. 住院醫師無罪,因為已經看了10次,有盡注意義務
B. 住院醫師有罪,因為怠乎職守,沒檢查出病人血胸
C. 主治醫師無罪,因為那是住院醫師的責任,跟我沒有關係
D. 主治醫師有罪,因為沒有盡到督導住院醫師的責任

 

鑑定報告怎麼說

嘗試多次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中,醫師如果有『嘗試多次』之情形,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中,若有資深醫師在旁協助指導或由資深醫師自行放置,可能可減少『嘗試多次』放置之行為,但資深醫師自行置放亦無法保證可一次成功,無法完全避免『嘗試多次』之情形」

未及早尋求協助則是有疏失

「依住院醫師筆錄所陳述的中心靜脈導管置放方式,符合醫療常規。另施行左頸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嘗試多次,致造成血胸併發症,未及早尋求資深醫師之協助指導,避免此不幸後果發生,難謂無疏失之處」。

法院判決這麼說

未及早尋求資深醫師之協助,有過失

「被告住院醫師在施作手術後,雖然有多次進入病房了解被害人喊胸痛等身體不適之反應,但因經驗不足,未能判定或聯想到可能造成被害人胸痛等是因其先前手術過程中插破被害人的血管而造成血胸的併發症,其亦疏未注意應及早向院內尋求資深醫師之協助指導,以致延誤被害人之病情,被告住院醫師此部分之處置,自有過失。」

 

一再進出病房,仍無解於應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被告住院醫師對於被害人因被插破血管而在體內造成血胸併發症(但因未如身體表面有傷口之顯而易見情形)之處置,已不知所措而無法妥適處理時,自應立即尋求資深醫師之協助指導,而被告住院醫師捨此不為,縱其有一再進出病房處置病患,急欲控制病患病情惡化之事實,仍無解於被告應負業務過失致死之罪責。 」

 

主治醫師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對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後發生血胸的症狀,依目前醫師教育訓練及國家考試等,是住院醫師應知悉的醫學知識,非須經由資深醫師告知始能得知乙情,亦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本次鑑定時明確闡釋,則被告主治醫師所述,其於當日了解被害人病況後有囑咐當日值班醫師,即同案被告住院醫師,持續追蹤被害人的病狀發展、注意其生命徵象等情,應非子虛,且其上開囑咐被告住院醫師之處理,並無不當。」

「被告主治醫師既然確有囑咐住院醫師積極追蹤被害人,觀察被害人是否有持續胸痛、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等有否改變,以便及早發現加以處理,其所為自應已符合醫療常規之要求,身為主治醫師之被告因信任所屬受過專業訓練之住院醫師應有此能力,或在住院醫師發現有以其能力無法應付之狀況時會適時通知主治醫師情形下,為上開囑咐後始離去醫院,實難認其行為有何過失。

 

判決結果

住院醫師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主治醫師無罪

答案是:

B. 住院醫師有罪,因為怠乎職守,沒檢查出病人血胸
C. 主治醫師無罪,因為那是住院醫師的責任,跟我沒有關係

 

大仁哥碎碎唸

我們常以為在醫療行為是如果「嘗試多次」就會被法院認為是過失,在這個案例中,高等法院認同鑑定報告所講的,認為:「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中,醫師若有『嘗試多次』之情形,並未違反醫療常規。」所以「嘗試多次」這件事是並不是主要原因(甚至就算主治醫師從旁指導不也見得可以一針就上)。

法官認為住院醫師的過失其實是在發生併發症後,「已不知所措而無法妥適處理時,自應立即尋求資深醫師之協助指導」,應該尋求資深醫師協助卻沒有請求支援。

另外,住院醫師出事了,主治醫師是不是一定會扛責任?這個案例最後主治醫師是沒有責任的,一來是因為法官認為血胸併發症是住院醫師自己就該知道,而不是主治醫師才有能力處理,二來是病人發生狀況時而住院醫師處理不來時,住院醫師卻沒有再尋求主治醫師協助,所以最後是住院醫師自己要扛責任。

所以最後這個判決教我們的是:執行醫療行為時,如果遇到狀況掌握不來,一定要尋求資深醫師支援協助,而不是自己硬著頭皮處理。該尋求協助卻沒有時,除了自己要負刑責以外,資深的主治醫師卻能因你未尋求幫忙,而置身事外哦!

大家學到了嗎?

參考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醫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醫上訴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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