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中斷CPR算醫療過失嗎?CPR要怎麼做?

CPR可以不用給氧嗎?CPR可以中斷嗎?病患於診所出狀況,醫師給予CPR急救。然而急救過程中,醫師只用鼻導管而未使用甦醒球給氧,且為了引導119救護人員而中斷CPR,這樣算是醫療過失嗎?這次來看看CPR怎麼做才符合醫療常規吧!

實際案例

30歲年輕女性,於婦產科診所接受手術時,因麻醉失當而呼吸抑制且量不到脈搏,醫師立即給予CPR急救。

然而醫師只用鼻導管而未使用甦醒球給予病患人工呼吸,且119救護人員到場時,醫師為了引導救護人員前往手術室而暫停CPR,之後雖然將病患救活,但病患腦部卻因缺氧性病變而導致智能退化。

問題1:
您覺得醫師「未使用甦醒球吹氣給氧」會不會被法官判業務過失呢?

問題2:
您覺得醫師「為引導救護人員而中斷CPR」會不會被法官判業務過失呢?

鑑定結果

此案件送醫療鑑定後,醫療鑑定報告是這麼寫的:

「本會第1次鑑定認醫師未以甦醒球協助病人呼吸,不無疏失之嫌,係依舊制所採急救方式作為論述依據;惟本會於第2次鑑定(0000000號鑑定書)認醫師為病人進行15:2 壓吹比之心肺復甦術,係當時有效之作法,符合醫療常規。新制高級心臟救命術強調壓胸比吹氣重要,故本會第2 次鑑定時已改變第1 次之鑑定意見。因急救過程快速,上述兩種急救效果並不會有明顯差異。惟不論以何種方式急救,均應持續不間斷,直至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接手,方符合醫療常規。

 

法官看法

鑑定報告有以下兩個重點:
1. 給氧與否不影響急救效果
2. 無論以何種方式急救,皆應持續不間斷,直到救護人員接手才符合醫療常規

所以法院就依鑑定報告,認為該醫師既然知道急救時分秒必爭,理應持續不間斷施作CPR,然而卻在聽聞救護人員到場後,明明有護理師或家屬可引導,卻仍起身離開,帶領救護人員至恢復室而中斷對病患的CPR急救動作。因為沒有持續、不間斷施作CPR至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接手,而違反醫療常規、明顯有過失。

最後,此判決就依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有業務過失之情形。

 

同場加映:關於急救流程

幫大家複習一下急救過程要怎麼做

醫療人員版本為「叫叫CAB」:

叫:叫病人
叫:叫求救
C:檢查脈搏/呼吸,如果沒有脈搏及呼吸,開始壓胸
A:壓胸30下後,暢通呼吸道
B:給予兩口氣人工呼吸。壓胸與人工呼吸為30:2。

一般民眾版本為「叫叫CCC」:

叫:叫病人
叫:叫求救
CCC:如果沒反應、「貌似」沒有脈搏及呼吸,即可開始壓胸,亦不用實施人工呼吸。持續壓胸不中斷。

而不管是醫療人員版本或一般民眾版本,若施救者只有一人,則先求救再幫病患執行CPR,若施救者有多人,則一人尋求救援、一人執行CPR。此案中,由於現場並非只有醫師一人,故理應由其他人協助救護人員,施救者則持續施行CPR才是正確的做法。

 

大仁哥碎碎唸

鑑定意見常左右法官的判決。文獻上的確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明「甦醒球給氧」比「沒有甦醒球給氧」對急救更有效,但所有文獻都一定會寫「必須急救至救護人員接手」,因此鑑定報告這麼寫並沒有錯,法官依鑑定報告為裁決也沒有錯。因此此案對醫療人員的的提醒就是:CPR一旦啟動後,就不能中斷,必須做到有人接手、或急救宣告無效才行。

另外,這個案件法院除了認為急救過程有疏失以外,麻醉部分也有問題。至於麻醉部分有何狀況,我們就等到下次再討論囉!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易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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