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瘤術後卻失明?醫師沒解釋風險要賠償?|【手術同意書】

66歲的阿麗塔因為視力日漸模湖,至眼科求診。然而眼科發現阿麗塔的視力模糊竟然是腦瘤壓迫視神經而引起,因此將阿麗塔轉介到醫學中心給腦神經外科名醫史傳奇作後續處理。

「腦瘤手術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其他的風險還包括了:出血、傷口感染、神經損傷、且視力也有可能損傷、不會恢復。」史傳奇醫師對阿麗塔這麼說。

手術同意書拿在手上,看著上面寫著:「手術之併發病可能有:出血、感染、意識不清、肢體無力、癲癇、呼吸衰竭、麻醉相關風險等,嚴重時可能性命攸關。」阿麗塔雖然內心擔憂,但仍選擇接受手術。

當天手術結束後,史傳奇醫師跟家屬解釋手術過程一切順利,讓家屬揪著好幾天的心,終於可以鬆了下來。

萬萬沒想到,術後阿麗塔竟然失去視力、雙眼失明。家屬及阿麗塔無法接受這個結果,認為史傳奇醫師並沒有解釋手術會有失明的風險,因此決定告上法院,並要求近500萬元的賠償。

 

問題

1. 史傳奇醫師說:可能會有生命危險。是否就可以包括了失明的風險? (O) (X)
2. 史傳奇醫師說:可能會造成神經損傷、視力損傷。是否就可以包括了失明的風險? (O) (X)
3. 如果腦瘤沒開也會失明、開了一樣失明,史傳奇醫師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O) (X)

 

醫療鑑定

若不積極手術處理,平均3.9個月就會全盲

「本案依術前眼科紀錄,病人原僅視力模糊數年,惟案發時近期數月內視力劇降至右眼視力0.3,左眼視力0.1,且經視野檢查結果有雙側顳部偏盲情形,MRI檢查結果可見有腫瘤,已造成視神經受損視力短期惡化情形。而短時間造成如此變化,且影像學檢查結果發現確有腫瘤壓迫視神經情形,並且已造成視力極端惡化至0.1近乎全盲,如不積極手術處置,應當會有全盲失明之可能。依文獻報告,顯示雙眼視力有影響(至0.5以下)時,平均約3.9個月可變成雙眼全盲。

 

法院判決

若以死亡含括其他具體風險,無非承認醫師任何手術皆僅需告知死亡風險即足夠

醫療機構或醫師之告知義務,須就手術之危險、替代方案暨其利弊等項為分析、講解,且須使病患或其家屬因該「告訴、說理」,而「知悉、明白」將進行手術之風險、有無替代方案暨各該方案利弊。而任何手術可能發生之最嚴重危險即為死亡,若得以死亡危險含括其他個別具體危險,無非承認醫療機構或醫師僅需告知死亡危險即足,顯與告知說明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有違。

 

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與「失明」有異

所謂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畢竟與失明有異,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實難從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而預見失明之危險。是僅告知死亡或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均難使病患「知悉、明白」該手術可能產生具體失明危險,而做出理性決定。

 

手術既有失明之嚴重後果,醫師應明確告知及詳細說明

手術位置在視神經附近及手術目的在排除視力障礙等情,則該手術自有可能導致失明之危險或併發症,此應為醫師所可預見。又阿麗塔既因視力下降問題就診,顯見其就診及接受手術之目的在恢復視力,而進行開顱手術既有可能產生「失明」之嚴重後果或併發症,則此「失明」之危險或併發症顯足以影響阿麗塔是否進行手術之決定,被告史傳奇醫師自負有於施以上開開顱手術前,就阿麗塔手術可能產生之失明危險,對阿麗塔或其家屬明確告知及詳細說明,以供其等在充分資訊下,做出理性之決定。

 

判決結果

1. 史傳奇醫師說:可能會有生命危險,是否就可以包括了失明的風險?
否,生命危險不算包括失明風險

2. 史傳奇醫師說:可能會造成神經損傷、視力損傷,是否就可以包括了失明的風險?
否,視力損傷不算包括失明風險

3. 如果腦瘤沒開也會失明、開了一樣失明,史傳奇醫師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史傳奇醫師未告知手術風險,要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依鑑定意見阿麗塔腦部腫瘤已達視力惡化而有全盲失明之可能,若不採行手術方式,則病人視力惡化至全盲(失明)期間,平均約3.9個月。從而史傳奇醫師應負擔3.9個月看護費用8萬元,以及精神賠償10萬元,共18萬元。

 

大仁哥碎碎唸

我們之前談過,同意書必須要實質的告知、且病人要瞭解了才算有效。這個案例中,一來醫師承認並沒有告知會有失明的風險,二來同意書上面也沒有記載有失明的可能。從法律層面上,醫師被認定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這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出在醫療層面,從醫療的角度來說,明明「腦瘤已經壓迫視神經,不開刀也是會失明」,那為什麼開刀後一樣失明,醫師卻要賠?甚至原本一審法院認為醫師未盡告知責任,要賠300多萬!

但二審法院依據鑑定報告,認為失明的時間開與不開平均只差3.9個月,但醫師因為未告知失明風險、影響了病人是否願意接受開刀的意願,因而「提早」了3.9個月失明,因此醫師「只要」賠3.9個月的看護費用及精神賠償,共18萬即可。

這個案例要提醒大家的是:手術後若發生了沒有事先解釋、同意書上也沒有提到的併發症,那醫師可能就會被認定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而要負賠償責任哦!

 

參考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醫字第 1 號判決(103.09.1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5 號判決(105.07.0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20 號裁定(107.04.26)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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