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和解後卻再提告要求賠償,法院的判決是?

Ariel在診所接受手術,卻被烘被機燙傷後,決定跟診所和解,然而Ariel仍深受委屈。(前情提要: 做完手術竟被燙傷?判決教我的三件事,尤其第三點最重要!

「醫師當時說只是2度燙傷,結果竟然是3度燙傷,而且還造成我那麼大的損失,我要求醫師賠我工作及精神損失共260萬!」Ariel向法官哭訴。

雖然診所已經賠給Ariel 20萬以及額外20萬元的治療費用,但後來Ariel覺得傷口癒合不佳、不但細菌感染,而且還得接受清瘡手術,因而終日以淚洗面、1個月內暴瘦8公斤,還被診斷為憂鬱症,因此幾個月前拿的和解金根本無法彌補她的損失,於是決定再向法院提告。

和解契約如下:

(1)乙方本於體恤甲方之心情,願返還20萬元(即系爭手術費用)。
(2)本協議簽定後,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之主張、請求、訴求、訴訟及妨礙乙方名譽及乙方醫師名譽之行為。
(3)甲乙雙方均同意本協議書之成立不代表乙方有任何疏失之處。
(4)甲乙雙方對於今日簽定之協議書,一切相關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轉述及出版,違者應賠償他方200萬元,不得異議。
(5)本協議書之效力及於乙方之相關醫護人員。
(6)本協議書1式2份,甲乙雙方各持乙份備存。
(7)乙方另提供20萬(元)療程金予甲方本人在本診所能提供之療程內使用。右腳小腿部位,善盡醫療服務,適時提供乙方可增加復原之治療課程建議。

問題

Ariel跟診所和解後,後來覺得損失遠大於和解金,能否再向法院提告求償?
(A) 可以,而且法院審酌後,若發現醫師有過失,仍會判決診所應賠。
(B) 不行,因為簽完和解書,原則上就不能再翻案。

 

法院判決

烘被機並非衛福部通過之保暖器材

上開保溫行為為醫療輔助行為,一般而言手術過程中為病人保溫之器具,有棉被及遠紅外線保溫毯或可加熱之保溫毯(後者屬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給許可證之醫療器具),且一般手術室之保暖設備,應可嚴密監控溫度變化,以避免病人受到傷害。而「烘被機」非屬衛福部審核通過為保暖之醫療用器材,且該設備無嚴密監控溫度變化功能,故將烘被機使用於手術中病人低體溫之保暖用途,不符合醫療常規。且本件所使用之烘被機主要功能為空氣濾清、烘被、暖風、烘鞋及風乾等多用途,並非用於手術中保暖處置,亦無醫療器材使用許可證,因此無論光澤診所訂定何種SOP,均不得將烘被機使用於手術中病人之保暖。

 

醫師及護理師皆有過失

是被告醫師、護理師均為領有專業執照之醫師或護理師,當知烘被機非屬衛福部審核通過為保暖之醫療用器材,將之使用於手術中病人低體溫之保暖用途,並不符醫療常規,且就該設備並無嚴密監控溫度變化功能,亦得認知,故如確將之使用於手術中為病人保暖,負責實際操作之護理人員當應隨時注意其溫度變化與病人身體或生理反應有無異狀,適時向醫師為反應,以利相關應變措施,而醫師就護理人員前述監控、反應行為亦負有監督之義務,尤以病人處於全身麻醉而無法主動反應之情狀下,渠等所負前開注意義務更應相形提高,洵堪認定。準此,病人主張醫師於系爭手術過程中,不當指示護理師使用烘被機為其保暖,2人並疏未注意監督或監控該烘被機使用狀況,致病人受有系爭體傷,而有疏失,自屬有據。

 

就算最終實際損害大於和解內容,也不可事後翻異

病人已就系爭事故所受體傷與診所先後簽立系爭協議2份,依約診所同意給付病人合計40萬元款項(病人並不否認已如數領取完畢),病人則承諾協議簽訂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就系爭事故對診所及醫師為主張請求等等,並約明該協議效力及於診所相關醫護人員(此對醫師及護理師具有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效力)在案。揆諸前開說明,縱病人認其最終實際所受損害大於前揭協議和解內容,因此受有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亦堪認定。

 

判決結果

Ariel跟診所和解後,後來覺得損失遠大於和解金,能否再向法院提告求償?
(B) 不行,因為簽完和解書,原則上就不能再翻案。

 

大仁哥碎碎唸

這次的案例,Ariel跟診所和解後,再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法院認為這是不行的,因此判Ariel敗訴。

所以這次要跟大家談的是和解的效果,最高法院這麼說:

「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白話文就是和解書簽了後,原則上就不能事後翻盤,所以大家簽和解時一定要小心謹慎哦!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醫字第 9 號判決(106.04.24)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醫上字第 18 號判決(107.01.23)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698 號裁定(107.04.11)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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