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開幕免掛號費」代價竟然是….?醫療廣告怎麼做才不會違反規定?

某診所於開幕期間,於診所外懸掛紅布條,寫著:「新開幕免費體驗大優待..專治皮膚炎、青春痘..新開幕免掛號費」等廣告。被衛生局派員至診所拍照,認定有違反醫療法關於醫療廣告之規定,處診所負責醫師五萬元之罰鍰。醫師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醫院或診所,可以在新開幕期間用「免掛號費」作宣傳嗎?
(A)可以,醫療法沒有明文規定不行
(B)不行,「免掛號費」屬於不正當的宣傳方法

法院判決

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折扣或免費活動屬於不正當方法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略以:「..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卷、健康禮卷、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卷等情形。..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診所違規招攬病人的事實明確

『原告診所門前懸掛紅布條,內容載有:「新開幕免費體驗大優待..專治皮膚炎、青春痘..新開幕免掛號費」等文字屬實,有該廣告照片、被告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訪查記錄表及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對原告所為之調查記錄表等附原處分卷可稽。簡言之,診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告發及處罰,於法並無不合。』

 

判決結果

醫院或診所,可以在新開幕期間用「免掛號費」作宣傳嗎?
(B)不行,「免掛號費」屬於不正當的宣傳方法

 

大仁哥碎碎唸

醫療廣告到底怎樣是合法的,怎樣又是違法的呢?

首先,合法的部分規定在醫療法第85條第1項: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簡單整理就是:醫療機構介紹、醫師專長介紹、診療科別介紹、開業日期介紹、主管機關容許事項。仔細研究就會發現,允許的內容都是非常中立、客觀的營業事實而已。

 

不可以的部分,規定在醫療法第86條,有: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再來談談「不正當方式」。

衛生署94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不正當方式是指:

(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衛福部105年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公告則規定了更多:

一、醫療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十、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上面的規定,都是「不正當的方法」招攬病人,只要違反了規定,就是5萬~25萬元送給政府。所以大家可不要跟錢過不去哦!

 

參考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278 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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