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過程中維生機器(IABP)竟然沒電?|醫院管理

離島的病人急性心肌梗塞必須轉送回本島,沒想到上機前的關鍵時刻,維生機器(IABP)竟然發生問題!?隨車的護理師卻不知道怎麼更換電池?到底病人的死亡是因為疾病造成?或是醫院疏忽造成?醫院該不該為此事件負起賠償責任?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這一天,住在離島的老張因為胸痛不適,到地方醫院的急診檢查,急診發現老張是急性心肌梗塞,於是趕緊連絡心臟科醫師幫老張做緊急心導管及置放支架,甚至還安裝了主動脈內氣球幫浦(IABP)。

老張的狀況實在不好,醫師判斷老張需要後送回本島急救治療,於是啟動後送機制,打算儘快讓老張飛回本島繼續急救。

然而老張被救護車送離醫院時,IABP就出現異常現象,隨車的大仁護理師並無法及時修復,但為了儘快將老張送回本島,大家仍然趕緊出發前往機場,沒想到後來醫院的人員卻發現 IABP的電池遺漏在醫院的地下室,並沒有攜帶上救護車。

而等到家屬將電池攜往機場會合時,大仁護理師卻不知道如何裝設電池,最後老張因為休克無法順利搭機,返回地方醫院急救,終究急救無效。

老張的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決定提告,並要求醫院賠償。

 

家屬表示

機器竟然沒電,且護理師也不會安裝,醫院當然要負起責任!

 

醫院表示

急性心肌梗塞合併休克時,心肌細胞已經嚴重受損,死亡率本來就高達81%,有沒有使用IABP,與病人的死亡並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是設備出問題才導致病人的死亡,醫院的急救處理都符合醫療常規,沒有過失。

 

你覺得呢

病人嚴重心肌梗塞安裝IABP,但 IABP卻因為沒電無法順利發揮作用,法院會認為?

(A) 機器沒電、護理師又不會安裝電池,明顯有疏失,醫院應該賠償
(B) 病人心肌梗塞原本死亡率就很高,IABP沒電並不影響結果,沒有因果關係,醫院不用賠

 

醫療鑑定怎麼看

IABP要正常運作才符合醫療常規

「使用IABP,…若需要移動病人,則使用電池提供電源應屬必要,以確保輸送過程安全無虞。…除非經評估病況無需使用IABP,方才有停止IABP運作的必要,亦即使用IABP時應當持續使用,而非間歇性使用。故使用IABP的病人於輸送時,一併帶上電池提供電源,以維持IABP之正常運作,才符合醫療常規。」

 

但無法判斷IABP異常與病人心律不整死亡有因果關係

「即使在正常使用IABP的情況下,病人的循環系統仍無法維持身體所需,隨時有機會發生致死性心律不整,這是急性心肌梗塞病人常見的病情變化。因此無法判斷IABP功能異常與心律不整間有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這麼說

醫療端必須舉證醫療過失與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過失的醫療行為與病人的死亡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但如果醫師進行的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的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無法釐清時,因果關係無法解明的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的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的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的效果。

基於相同事務為相同處理的法理,護理師進行的護理處置具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護理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的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時,因果關係無法解明的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 ,應歸由護理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

(白話文:就是醫療行為有重大瑕疵時,「醫療行為」與「病人死傷結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就落在醫療端身上,如果醫療端無法證明這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在民事訴訟上就會判決醫療端敗訴。)

 

護理師忘記帶電池、又不會安裝電池,具有重大瑕疵

被告大仁護理師,不僅漏了帶 IABP的電池,而且當場也無法順利安裝電池,IABP為電器用品,而老張此時搭乘救護車前往機場,IABP必須有可持續提供其電源之物品,才可發揮效果,且使用IABP的時機,都是病人循環系統功能極為低下,使用藥物也無法改善的時候,當IABP停止運作,留置在主動脈內時,可能在IABP外緣產生血栓造成危險,這有衛生福利部鑑定意見可為證,在 IABP這種醫療器材,停止運作時,將產生對病人造成生命危險的情況,被告大仁護理師應該具備如何安裝電池的嫻熟能力才行,因此被告大仁護理師漏了帶IABP電池而且當場無法順利安裝的行為,具有重大瑕疵。

 

醫院沒有提出事證證明「沒有因果關係」,應判敗訴

本件被告大仁護理師沒有攜帶電池,不合乎醫療常規,其醫療護理處置顯然具有重大瑕疵,應該由他舉證證明遺漏電池及無法順利安裝電池的行為,導致IABP無法正常運作,與病人的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

鑑定機關無法判斷IABP功能異常與心律不整間有因果關係,卻不能明指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沒有提出其他事證供法院審酌,故應做出對他不利的認定。

 

判決結果

醫院應該賠償老張喪葬費用27萬,及5名家屬各50萬的精神賠償,共277萬。

(A) 機器沒電、護理師又不會安裝電池,明顯有疏失,醫院應該賠償

(註:此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雙方調解成立)

 

大仁哥碎碎唸

這大概又是一件可能會讓醫界不服的案件了,畢竟急性心肌梗塞合併休克的死亡率本來就很高,IABP就算運作正常,病人的生命也不見得可以順利挽救回來。

但是撇開這口沫之爭不談,如果真要從這判決學習的話,醫療人員必須知道法院的「遊戲規則」:當醫療人員出現「重大瑕疵」時,就必須負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也因為幾乎舉不出「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明,那就容易會有敗訴的結果。

所以,最重要的是在醫療過程中避免出現「重大瑕疵」的情形,例如這故事中提到的機器沒電、護理師不會安裝電池等情形,如此不僅容易落人口舌,真的上了法庭也可能出現敗訴的結果,千萬要小心。

因此不管是為了病人安全、或是為了自身上法庭後的判決結果,都要避免醫療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疵才行!

 

參考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 號判決(109.09.07)

(註:此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雙方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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