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體檢業務卻違法?放射師跟醫檢師有錯嗎?

上次有網友發問,希望這裡能分享些醫事檢驗師或放射師的醫糾案,所以我們這次先來談一個體檢的案子。醫院承接勞工體檢業務後,出門到市區的活動中心幫勞工做體檢,沒想到衛生局卻突然出現前來稽查。

到底,稽查結果是怎樣呢?這過程又關醫檢師及放射師什麼事?就讓我們看下去吧!

大仁醫森的醫院最近承接了政府勞工體檢的業務,除了要幫勞工做基本的身高、體重、血壓檢查以外,還要抽血、驗尿及照胸部X光。

這一天,健檢團隊預計要外出為勞工們做體檢,於是醫院指派行政人員阿政、放射師小放、醫檢師阿檢前往市區的活動中心會場處理。

由於只是問問診、拍X光跟抽血,所以由阿政穿醫師服問診並記錄、放射師小放照X光、醫檢師阿檢抽血。沒想到體檢做到一半,衛生局忽然來稽查…..

 

問題

請問衛生局為什麼要過來稽查?(這次是多選題哦!)

(A) 衛生局沒事找事,這體檢過程並沒有違規或違法
(B) 行政人員阿政穿醫師服問診並記錄,已經成立密醫罪,違法
(C) 放射師小放具備放射師執照,可以拍X光,沒有違法
(D) 醫檢師阿檢雖然有醫檢師執照,但仍違反醫事檢驗師法

 

法院判決

問診行為屬於醫療業務,放射師及檢驗師則需要醫師開立之檢查單才能執行

依照「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至少應該有醫師、醫事檢驗師、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必要的醫事人員各1 人在場。但問診行為,屬於醫師法第28條所規定的醫療業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上開醫療行為;醫事放射師執行放射線診斷之一般射影,應依醫師開具的會檢單為之;醫事檢驗師執行臨床血液檢驗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

「醫療行為」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直接目的,所做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做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都屬於其中;而「醫療業務」則是指反覆實 施前述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

 

行政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沒有醫師資格的阿政,明知未取得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然穿上白袍、配戴聽診器,端坐於整套檢查流程最後方之長桌邊,逐一為已完成身高、體重、血壓(含心搏數)、視力、抽血、採尿及胸部Ⅹ光檢查的受檢勞工,檢視健康檢查紀錄表上所登載的血壓、心搏等項目,並且口頭詢問身體狀況(問診)後,告知「心搏過速」、「 血壓過低」等判定(診斷)結果,並進而將「心搏過速」字樣登載在各該勞工的健康檢查記錄表「醫師問診欄」內 ,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放射師及醫檢師亦擅自執行放射及檢驗業務

放射師小放、醫檢師阿檢也都明知並沒有醫師開具的檢驗單,在地方的「聯合活動中心」,沒有經過醫師的指示開具檢驗單,為炸雞店員工辦理巡迴健康檢查,由放射師小放負責拍攝胸部X光片,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檢驗業務、醫檢師阿檢對民眾進行抽血檢查,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判決結果

行政人員阿政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放射師小放犯醫事放射師法第35條第1項的醫事放射師非法執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醫檢師阿檢犯醫事檢驗師法第34條第1項的醫事檢驗師非法執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這題的答案:

(B) 行政人員阿政穿醫師服問診並記錄,已經成立密醫罪,違法
(C) 放射師小放具備放射師執照,可以拍X光,沒有違法 –> 不行,同樣違法
(D) 醫檢師阿檢雖然有醫檢師執照,但仍違反醫事檢驗師法

 

大仁哥碎碎唸

這一次要談的是放射師及醫檢師的執業規定。放射師法跟醫檢師法有條規定是要有「醫師開立的檢驗單」才能執行(自費除外),這個故事中的放射師跟醫檢師拿的檢驗單並不是「醫師」開立的,所以雙雙違法。法條的規定我們放在下面給大家參考哦,放射師及醫檢師們一定要再複習一下,仔細看看!

醫事放射師法 第 12 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
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
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
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
四、放射線治療。
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
六、核子醫學治療。
七、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

 

醫事檢驗師法 第 12 條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醫訴 字第 5 號裁定(105.06.0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醫訴 字第 5 號判決(105.07.0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 醫上訴 字第 2 號判決(1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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