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內爆發群聚感染,染疫的醫療人員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

SARS期間,某醫院爆發院內群聚感染甚至導致封院,期間有多名醫療人員因染病死亡,包括醫師、護理師、看護等等。後來政府介入調查,發現院長黑傑克、以及身兼感染科主任的感控小組召集人小白醫師有過失的情形,因為兩人並沒有積極採取適當的院內防疫措施,因而讓院內爆發疫情、也使得眾多醫療人員染上SARS。

於是身故醫師及看護的家屬,決定提出國家賠償….

問題

因為疫情失控,院內爆發群聚感染,受害的醫療人員若提出國家賠償,可以成立嗎?
(A) 只有受害醫師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B) 只有受害看護工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C) 醫師及看護工提出國家賠償都不會成立
(D) 醫師及看護工提出國家賠償,都會成立

 

法院判決

市政府調查,醫院有防護措施的疏失

市政府調查小組認定某醫院有以下之防護措施上疏失,即:(1)對已發燒超過攝氏38度之病患,於未列為疑似病例前,未能及時採行較嚴密之防護措施。如隔離、嚴密監控、加強戒備等,仍照一般病患處理,以致在空窗期間,發生感染。(2)「對SARS病房、一般病房及行政區間未作嚴密區隔之動線規劃與消毒防護。包括上、下電梯、專用走道及A棟與B棟之通道等,以致病毒難免隨人員進出擴散。(3) 人員流動未作嚴密控管。SARS病房醫護人員、工友與其他醫護人員、行政人員、工友、看護工等相互間之接觸,缺乏嚴密控管措施。

 

院長怠忽防疫職務

如證人所述,大部分醫護人員對於醫院有通報一批醫護人員為疑似SARS感染者乙情,均未被院內通知,黑傑克院長確實並無擬定任何具體防疫計畫方案。是以,黑傑克院長於未採取正確之防疫計畫與措施下,僅急忙指示盡可能讓住院病患辦理出院,致加速疫情蔓延。至醫院封院後,雖仍由黑傑克院長擔任指揮官之職務,其竟仍又怠忽職務,關於醫院院內防疫所需器材之供給、人員暨區域之確實隔離、醫護人員對於SARS病患進行治療時所需防護器材之提供等等事項,亦均未能及時妥為處理,致院內SARS疫情並未能及時予以遏止,此據證人所證,其於封院後在第一線B棟臨陣負責照顧SARS病患之際,尚見欠缺裝備及防疫知識不足之情況,即可明確知悉黑傑克院長確未落實規劃防疫措施而有怠忽防疫職務之行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符合國家賠償規定

醫院院內感控小組護理人員報告防護器材院內尚有欠缺時,黑傑克院長竟僅指示:「防護腳套、隔離衣等,屬於三級防護的措施,本院應斟酌其量,購置少許備用於相關單位」云云而已,足見黑傑克院長與感控主任小白醫師二人院內醫護同仁於門診或診察、照護住院病患時,如發覺有疑似SARS之病患,應如何具體處理之標準流程(諸如應至何處取得符合標準之口罩及防護衣、應通知何人、應將病患送至何處安置、應走什麼路徑前往該處、行經之處應如何消毒、抵達之後應如何將病患予以隔離、對於曾與病患有過接觸之同仁或其他患者應如何追蹤、管考、是否均須即時進行隔離、隔離期間如何計算…等等),均未盡其職責為詳細規劃釐訂,亦未透過在職教育之方式使醫院院內站在與SARS病人接觸的第一線醫護同仁熟悉,而僅在會議時空泛表示希冀同仁加強防護而已,而此等防疫或防護措施乃屬保護及避免院內病患、醫護人員感染SARS所必須者,但因黑傑克院長與感控主任小白醫師2人,未盡其執行職務時應盡之注意義務,採取有效之院內管控措施,致使醫院院內之醫護人員,均未能精確瞭解在面對SARS 病患時所應採取之必要防護措施,終而造成和平醫院院內SARS群聚感染情事之發生,則黑傑克院長與感控主任小白醫師2人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三款之職責時,顯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即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而使第三人受害,自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前段所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或自由權利者」之情形。

 

大仁哥碎碎唸

醫師、醫療人員、甚至看護工,如果因為工作關係染疫身亡,能不能申請國賠?這個案例最後醫師跟看護工的國賠申請都是成立的,最後其家屬各獲賠了748萬、428萬。然而並不是所有的醫療人員染疫都可以申請國賠。這個案例可以成立國賠的原因是:

1.在公立醫院發生:

因為國賠的條件是公務員有過失,若照目前法規,若是在私立醫院,非公務體系的話,是無法申請國賠的。

2.公務員有過失:

這個案例因為調查出具公務人員身份的院長及感控主任在防疫作為上有疏失,故符合國賠規定,若院長等人在防疫作為上無疏失,那就算醫療人員染疫,也無法成立國賠。

3.要在期限內申請:

這個事件後來連受害護理師家屬也有提出國賠申請,但護理師部分最後卻沒有通過,原因是因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若要提出國家賠償,也必須是在申請期限內。

另外,要再跟大家分享的是:雖然是「國家」賠償,但真的要付錢的其實是「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醫院」本身。(最後要付錢的是醫院的意思。)所以再次提醒各位醫師,如果您是醫院的管理階層,一定要做好防疫措施,否則萬一爆發院內群聚感染,可是要負賠償責任的哦!

在一般私立醫院,要負一般民事賠償責任、若是在公立醫院,就算成立國家賠償,仍然是醫院自己要付錢,也就是說,不管私立公立,一樣都有賠償責任!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 重國 字第 28 號判決(94.11.16)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重上國 字第 10 號判決(95.06.07)
最高法院 96 年度 台上 字第 132 號裁定(96.01.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重國 字第 12 號判決(96.07.27)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重上國 字第 14 號判決(97.01.16)
最高法院 97 年度 台上 字第 1397 號裁定(97.07.03)

 

延伸閱讀

醫院高層隱匿疫情,會有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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