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失敗要被關,救美失敗卻不用?來談談緩刑與前科

緩刑是什麼?為什麼救人失敗要被關,救美失敗卻「緩刑」不用被關?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今天就來談一談什麼決定醫師會不會被關的重要因素–「緩刑」吧!

「所以,這位醫師就被判刑,而且沒有緩刑也沒有易科罰金,必須要被抓進去關。大家有沒有什麼其他問題?」最後,我這麼跟學生們說。

今天是醫學法律討論會,我們討論的是前一陣子開完刀後沒送加護病房,後來醫師被判刑的案子。

「老師!我最近剛好也看到一篇醫糾新聞。是醫美診所做美容醫死人,但最後醫師被判緩刑耶,什麼是緩刑啊?」阿志是實習醫師,他舉手發問。

「舉個例子,緩刑兩年的意思就是『留校察看』2年,如果2年內沒有再犯法,那這個案子就一筆勾銷,在『良民證』上也不會留案底,講白話一點,也就是雖然被判刑,但不會留下前科記錄的意思,算是給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真的不會留下前科記錄嗎?」另一位實習醫師麗美也跟著發問。

「其實『前科』是白話的用語,法律上並沒有『前科』這個名詞。所謂的『前科』有兩種意思:一個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個是『全國前案紀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良民證』,這是一般人可以申請的;『全國前案紀錄表』則是法院內部的建檔資料,可以查到每個人的訴訟記錄,有沒有被告過、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都會記錄,但一般人並看不到。『緩刑』則是會在『全國前案紀錄表』留有記錄,但在『良民證』上不會有記錄。」

「如果緩刑不會留下前科記錄,那不就救人失敗要被抓去關、救美失敗卻不會留下前科?怎麼那麼不公平?」阿志跟在場其他同學都有這個疑問。

「要能得到緩刑,也是要有條件的。例如要能跟被害人和解。」我先回答

「可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這個案例,他不是有跟家屬和解嗎?」

「是的,沒有錯,但是和解只是前提條件之一,並不是有和解就一定能緩刑。我們看一下法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雖然法條規定落落長,但簡單來說,一般情形下法官會考慮三個要素:

1. 有沒有嚴重前科
2. 有沒有跟被害人和解
3. 被告有沒有悔意

以這個案子來說,這位醫師有與家屬達成和解,也沒有前科記錄,所以前兩項都過關。但是卻在第三點卡關了。」

「這個案子審到最後,醫師仍然認為自己並沒有錯。法官覺得醫師不僅提不出更可信的研究數據、還一直在質疑醫審會鑑定內容的正確性,所以認為醫師態度不佳、沒有悔意,因此不給他緩刑的機會。」我繼續解釋。

「另外那個醫美診所的案例,是因為醫師態度比較好嗎?」阿志問。

「沒錯,我們可以對照醫美診所醫死人的案子。醫師知道自己醫死人,自知理虧,因此除了和解以外,法庭上也坦然認錯。法院因此就給他改過自新的緩刑機會。所以,如果我們真的被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的態度是很重要的!」

「原來是這樣,態度會影響法院的判決,謝謝老師!」阿志應該懂了。

大仁哥碎碎唸

法院的判決跟當事人的態度有絕對的關係,然而問題在於醫療糾紛案例往往越是重症的疾病、越難治療,當不幸案件發生時,醫師當事人就會覺得冤枉而「不認錯」。反而越是輕症、診所美容案件,醫師自知理虧而「認錯」,結果造成救人不能緩刑、救美卻可以緩刑的反差情形。因此大仁哥這裡給個建議,上法庭之後,一定要看看醫療鑑定報告怎麼認定。如果鑑定報告對於醫療過程是不利的看法,且醫師自己又提不出更好、更可以說服法官的研究數據,那還是建議姿態要放低,以得到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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