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Y能不能獨立看急診?

PGY醫師能不能獨立看診?尤其是在急診這種充滿不確定性的環境裡,急診主治醫師放任PGY自行於急診看診,算不算違反醫療常規?如果PGY醫師誤診了,PGY醫師要負刑事責任嗎?主治醫師要負刑事責任嗎?真相只有一個,到底誰才是兇手?

真實案例

千陽號副船長莎拉因跌倒手掌撐地後劇裂疼痛,而到某醫院急診就診,喬巴醫師初步給予手腕檢查及X光檢查後,認為只是手腕扭傷、沒有骨折,故冰敷止痛後給予莎拉出院。

沒想到莎拉一個月後手腕疼痛仍未改善,於骨科回診才發現原來當時急診時即有遠端橈骨骨折,甚至急診當時的X光片事後正式報告也說有骨折,這結果使得莎拉拖了一個月,現在骨折已經移位而必須開刀治療。

此時,莎拉才發現原來當時急診看診的喬巴醫師竟然只是PGY醫師,病歷上雖然有主治醫師布魯克簽名,但當時急診時主治醫師布魯克卻從沒出現過。

因此莎拉向法院提出告訴,認為醫院放任無能力的PGY喬巴醫師獨立看診、主治醫師布魯克未親自看診且放任PGY喬巴醫師獨自看診、急診主任索隆未審核病歷診斷與X光報告不符合、害病人拖延病情,因此控告這喬巴、布魯克、索隆三位醫師業務過失傷害罪。

 

 

問題

1. PGY醫師能否獨自於急診看診?
2. 此案件未檢查出骨折,有沒有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
3. PGY醫師喬巴、急診主治醫師布魯克、急診主任索隆三位醫師,到底誰該負刑事責任?

 

法院看法

PGY醫師具有獨立診療能力

「本件醫師喬巴為病人診療時雖屬PGY (Post Graduate Year)醫師,然此PGY 醫師制度係衛生福利部所推動之「1 年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其計畫目的係讓受訓醫師在臨床指導教師指導下學習各種常見、一般性疾病的診斷、治療與照護能力,從照護病人中學習與病人、家屬及醫療團隊成員的溝通能力、重視醫療品質的改善與醫療資源的最佳運用,養成對專業的敬重與責任感,進而配合政府衛生政策,提供民眾周全性及持續性的全人照護,此計畫學員資格係依據該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1 等規定辦理,而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2 條之規定即指「醫師」於接受前項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再參醫師法第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可徵前述PGY醫師喬巴當屬業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領有醫師證書之醫師,僅在前項專科住院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1 年期之綜合臨床醫學訓練(即前述一般醫學訓練),亦即PGY 醫師與一般醫師相同,均具有獨立診療之能力,本得獨立診察病患,故莎拉主張被告喬巴因屬PGY第1 年準住院醫師而不具獨立診療之能力,亦不得獨立診療病患,顯有誤會。而被告喬巴醫師既可獨立診察病患,則莎拉指訴主治醫師布魯克所涉放任無能力之被告喬巴醫師為莎拉診療之部分,亦屬無由。莎拉此部分主張,因乏所據,難認屬實。」

 

主治醫師未違反醫療常規

「被告喬巴醫師為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其已具有醫師資格及獨立執行醫療之能力,但面對較少見橈骨遠端骨折X 光之影像,於完成影像判讀後才讓病人離院,尚難認有醫療疏失。本案喬巴醫師業已取得醫師執照,布魯克醫師為喬巴醫師值班時之主治醫師,雖未親自診治病人,但於檢閱喬巴醫師所做之評估、檢查相關病歷紀錄及檢視X 片之影像後,並未發現有骨折,因此其「未及時審視該急診X 光片」之情形,尚未違反醫療常規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105 年5 月10日衛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等在卷足憑。可徵被告喬巴醫師對莎拉於急診時所為之診斷、處置、治療及被告布魯克主治醫師事後審視莎拉病歷及X 光影像所為之判斷應均已符合醫療常規且有所依據,況依前述醫審會鑑定書亦認莎拉於急診時所拍攝之X 光影像係屬較少見且困難判讀之橈骨骨折類型,被告喬巴、布魯克因而未能及時準確判讀,自難認其等有何明顯可判之輕率或疏忽違失或有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之情,莎拉此部分所指,難認有據。」

 

若醫師確有所本、無明顯輕率疏忽,不能以此令其負刑法業務過失之責

「醫療行為雖以科學為基礎,惟本身具不可預測性、專業性、錯綜性等特點。醫師對求治之病情,固須依其專業,為正確、迅速之判斷其原因及治療方式,然人體生、心理現象錯綜複雜,有其複雜性及不可預測性,醫師就屬明顯可判之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純屬醫療行為操作層面等事項有所懈怠或疏虞,固難辭刑法上業務過失之責任;倘診療醫師就此所為斟酌、取捨,確有所本,並無明顯輕率疏忽,或顯著不合醫療常規之情事,當不能僅因診療醫師於診療時所為判斷之病因及相應之處置及治療,與事後經檢驗而確認之病因不同,即謂其診療時顯有懈怠或疏虞,需令其擔負刑法上業務過失之罪責。

 

三位醫師未通知病人回診,亦不能認為有違失

「依前述醫審會鑑定書之鑑定意見該橈骨遠端骨折依一般醫療常規並非屬即時通報項目,亦即該放射線部醫師本無須通報急診醫師,則被告PGY醫師喬巴、主治醫師布魯克、急診主任索隆等人既未經由放射線部醫師通報X 光影像檢驗結果,其等當無從知悉該X 光影像檢驗結果,且亦難以莎拉為千陽號副船長為由,而令其等需主動、積極瞭解該放射線部醫師就該X 光影像檢驗結果,故被告PGY醫師喬巴、主治醫師布魯克、急診主任索隆未立即通知莎拉回院診療,亦難認有何違失。」

 

判決結果

1. PGY醫師能否獨自於急診看診?答:可以
2. 此案件未檢查出骨折,有沒有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答:不能因診斷結果不同就認為醫師懈怠疏忽,此案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
3. PGY醫師喬巴、急診主治醫師布魯克、急診主任索隆三位醫師,到底誰該負刑事責任?答:三位醫師都不用負刑事責任

 

大人哥碎碎唸

這一個判決有好多可以談:PGY在急診是否可以獨自看診、主治醫師沒第一線看診的問題已如前述,就不再多提了。

我想再跟大家分享病歷記錄的重要性。判決書還有一段很重要的話:

「自訴人右手腕經被告醫師以前述檢查結果,被告醫師認自訴人當時右手臂及腕部於被動活動檢查及感覺神經均無異常(NORMAL PASSIVE ROM RT ARM AND WRIST .SENSATION INTACT)乙情,此參被告醫師為前述檢查後在自訴人於急診病歷資料所為之記載即明,可見被告OOO於自訴人為X 光影像檢查前,既已對自訴人右手臂及右手腕為前述理學檢查,並以前述檢查結果而認自訴人右手腕因被動活動檢查後無異常,因而懷疑自訴人之右手腕為肌肉扭傷,即屬有據。」

也就是說,因為病歷上面記載著「NORMAL PASSIVE ROM RT ARM AND WRIST .SENSATION INTACT」因此法院認為醫師所下的肌肉扭傷的診斷是合理的。(病歷記錄很重要吧!)

另外,有同學提出問題說為何急診沒有幫病患預約骨科門診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因為醫師原本的確要預約掛號,但病患表示自行掛號即可,結果病患自己卻遲至一個月才至門診回診。且病歷也有記載病人表示將自行掛號(又是病歷記錄!),因此這部分醫師一樣平安下莊。

所以最後大仁哥再提醒大家:理學檢查要做、病歷也要寫,才可以保平安哦!

 

參考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5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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