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82條修法懶人包

醫療法第82條於去年修法了,而這次修法到底修了什麼,對醫療糾紛又造成了什麼影響?醫師因此就不會被告了嗎?接下來我們就快點來看看吧!沒空的可以看圖就好,有空的看內文會更仔細哦!

 

為什麼醫療法第82條要修法呢?

 

醫療法82條的修法緣由,主要是因為在舊法的規定之下,往往醫師醫治越難救的病人就越容易被告,導致醫界五大皆空的情形,再加上有時候是血汗醫院人力不足讓醫師過勞才導致醫療疏失,在此情形苛責醫師,對醫師也不甚公平,所以此次醫療法才有如此修法。

 

那醫療法82條到底修了什麼呢?

 

我們先把新舊條文放在一起比較吧!原本舊條文只有二項,新條文一舉增加到五項。新條文是這麼規定的:

醫療法第82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 ,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法修正後,果然如往常一樣,有正反兩派觀點。醫界一片叫好,民間則是抗議不斷。贊成者認為醫師終於可以放下心來,反對者認為從此民眾再難提起訴訟,而影響其醫療權益。

 

我們來仔細看看,修法後到底會有什麼影響吧!

 

我們分成三方面來討論:對醫師、對醫院、以及對病患。

 

先來看看對醫師的影響有哪些?我們針對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分別來討論。

 

醫師民事責任的部分,法條是這麼規定的:「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必須「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了過失以外,「故意」當然也要負責,但我們這裡不討論故意的情形。)

 

刑事責任的部分,法條則是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跟民事一樣,要「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要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醫療過失」,我們要考量兩件事: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以及「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這裡是and,不是or)

 

而注意義務的部分,以往是看有沒有符合「醫療常規」,現在則是「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綜合判斷。

事實上,最高法院已經常見這樣的判決:「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存在,故應以行為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原則上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則居於最後;專科醫師高於非專科醫師。然而,尚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資為判斷標準。」

除此以外,衛福部的「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也這麼說:「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

所以,這次修法倒只是把之前已存在的判斷依據,正式入法而已。

 

那新法對醫院有什麼影響呢?

 

對醫院的規定則是在第五項:「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血汗醫院人力不足、設備老舊等原因導致病患損害,則醫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可以注意到,對於醫師,是要求其過失必須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要負責,但醫院則只要是「過失」就要負責。

 

最後我們談到對病患的影響:

 

在新法的情形下,病患如果受到醫療損害,可以針對醫師或醫院求償。若是醫師個人因素,可向醫師求償,若是醫院系統性因素,則可以向醫院求償。此外,若是醫師的責任,除了跟醫師求償以外,若法院判決醫師必須負責,醫院則同時也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規的規範是如此,但在實務上,影響又是怎樣呢?

 

修法後,醫師是不是就不會被告?可以減少濫訴?

其實並不會的。因為修法主要是針對法官的判斷標準,而不是針對訴訟的程序:例如醫療鑑定、獲取真相方式等等。民眾仍然必須藉由提告才可以取得醫療鑑定報告,所以並不會減少訴訟的數量。

 

那修法後,醫師是不是就很難告得成?必須「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要負責?

事實上,「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並沒有具體規範,到底要求是比現在更輕還是更重?難道有人可以舉得出什麼是「必要的注意義務」、什麼又是「不必要的注意義務」?什麼是「合理臨床裁量」?什麼又是「逾越合理臨床裁量」?因為沒有具體規範,最後仍然回歸鑑定報告以及法官的判斷。那跟現行作法似乎沒有不同。

(有的學者甚至認為,修法反而使醫師刑事責任拉高到跟民事責任一樣負善良管理人「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反而要求更高,更可怕!)

 

那病患如果告醫院呢?大家可以比較新法第五項跟舊法第二項,可以發現到這規定跟舊法幾乎是一樣的。事實上在舊法時期,若是醫院的過失,病患本來就可以選擇告醫院,所以並沒有太大差別。

問題倒是出在病患如何證明醫院人力不足或設備不足?除非靠醫師的窩裡反,病人才比較能得知醫院是否符合人力或設備標準。所以我想請問病方的是:如果是這樣,您要選擇告「醫師+醫院」,您一打二?還是要選擇「告醫院」就好,把醫師拉到跟您站在同一邊陣線呢?您要不要對醫師友善一點、不要把醫師當敵人呢?

 

來到最後的結論:

 

此次修法雖然終於把「臨床裁量權」入法,也把「重大過失」的觀念放進來。這一小步是醫界十年來的一大步,但事實上,象徵意義仍大於實質意義。醫界不用因此而太高興、反醫團體也不用太生氣。新法後訴訟量並不會減少,「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仍是由鑑定報告以及法官說的算。其實跟舊法的差別並不大,之後仍然必須等新的判決出來,才能觀察到法官的見解究竟是如何。

 

作者:楊坤仁(急診醫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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