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又是醫療暴力!面對醫療暴力你可以怎麼做?

醫療暴力又來了!面對「管你家死幾人 蘆洲女怨打針技術差架脖不讓醫生奔喪」如此又勒頸又包圍的的醫療暴力事件,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上次我們說遇到醫療暴力要先跑就是了,但是如果跑不掉該怎麼辦?所以今天我們再來看看面對醫療暴力時,我們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相關法條吧!

醫療暴力是公訴罪,所以不用提告?

首先還是先正名一下,口語中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公訴」與「告訴乃論」兩者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公訴的意思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告(起訴),其相對詞是自訴,自訴是民眾自己向法院提訴訟;而「非告訴乃論」的意思是不管你有沒有提告的意願,檢察官都必須辦,相對詞是「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民眾有提告的意願,法院才能繼續審理的意思。

那醫療暴力到底是不是公訴罪?(正確問法:醫療暴力是不是非告訴乃論罪?)
答案為:有些情況是,有些情況不是。

醫療法24條是這麼規定的: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106條則是: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人覺得醫療法將醫療暴力列為公訴罪,但….裡面根本沒寫到醫療暴力是公訴或非告訴乃論啊!!

我們來仔細看24條條文第四項的規定: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意思是:
1. 若有暴力行為,警察要制止。
2. 若有刑事責任,警察要移送。

但是移送不等於公訴啊啊啊!移送後,仍然要看對方是觸犯刑法中的哪條罪嫌,才會知道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不同的罪嫌會有不同的結果。例如普通傷害跟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這種情形下醫師要提告,檢察官才會辦、法院才能審理;強制罪則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則必須主動偵辦,醫師不需要提告。

而當對方有 (1)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刑法的行為時,加上 (2)妨害醫療業務,就從恐嚇罪「升級」到更重的妨礙醫療罪,那對方就完蛋了。

 

此案新聞可能涉及哪些罪嫌?

1. 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告訴乃論)
不管行為人是用言語或舉動,只要使被害人產生難堪的狀態就可能成立。此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合對醫師勒頸並辱罵,已經可以使醫師覺得難堪,故可能成立公然悔侮辱罪。若有暴力行為,甚至可以成立加重公然侮辱罪。

2. 可能涉及傷害罪 (告訴乃論)
如果行為人的勒頸行為讓醫師受傷,當然就會觸犯傷害罪。

3. 可能涉及強制罪(非告訴乃論)
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此案中,行為人以勒頸手段讓醫師無法離開現場,即符合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自由權。可能構成強制罪。

4. 可能涉及恐嚇罪 (非告訴乃論)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如果此案中,行為人對醫師有口語威脅導致醫師心生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

 

所以醫師該如何自保?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醫師要做兩件事:
1.要錄音錄影
2.要報警處理

建議醫師除了要錄音錄影保留證據以外,還一定要報警處理。報警除了可以讓對方不至於有更激進的舉動外,還可以啟動「現行犯」直接請警察依醫療法及刑法將對方帶走。至於事後要不要提告則可以再討論。告訴乃論的部分就視醫師自行決定,但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啟動偵查及起訴。
一旦進行法律程序,證據就很重要,所以若能有錄音錄影,將更方便後續流程處理。

 

總結

遇到醫療暴力時,我們除了醫療法24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看對方是不是有恐嚇、強制、公然侮辱、傷害等刑法罪嫌,如果有,就可以請警察直接帶走對方,不用客氣。

所以下次如果是您遇到醫療暴力,您知道怎麼處理了嗎?

 

參考法條:

中國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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