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的風險,哪些該說?哪些可以不用說呢?

做醫療行為前要說明風險,但風險很多說不完耶,那怎麼辦?我們到底哪些要說?哪些不用說呢?

理論上- 任何醫療行為皆需病患同意

理論上,任何的醫療行為(除了緊急狀況的急救以外),都應該先經過病患同意,包括侵入性治療、檢查、藥物使用、甚至抽血細項。理論上,醫師應該跟病患詳細說明後,經過病患同意才能施行檢查或治療。如果沒有經過病患同意,不僅刑事上可能觸法,連民事上都必須要賠償。例如我們不能在發現一位病患是乳癌後,就強行把病患乳房割除。面對一位精神病患,除非他有自傷傷人的強制住院的條件以外,也必須徵得病患的同意才能住院。病患不想照x光,醫師也不能強迫他照x光…等等。但若舉凡抽血、檢查、打針、吃藥什麼都要講,那哪裡講得完?尤其像台灣的醫療習慣,一節門診上百位病患,醫療行為怎麼進行得下去?沒錯,所以「任何醫療行為皆需病患同意」只是純粹理論。至於實際上,我們該怎麼處理好呢?可以從一定要有、一定要講、可以不講三方面來說明。

一定要有- 侵入性檢查及治療必須有同意書

我們先講法規上有明文規定的,法規上有明文規定的就是一定要有,沒有就不行。照醫療法上的規定,就是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及治療(醫療法第63、64條)。這三項不僅必須先解釋,經過病患同意後,還得簽同意書。有同意書才能執行。如果沒有同意書,那就是違反醫療法,五萬以上罰鍰伺候。那有沒有例外?有的,緊急情況則是先救再說,不需要拘泥於有沒有同意書。於緊急情況時,若拘泥於沒有同意書而不救,那反而更是違法。

一定要講- 至少要講五大重點

那除了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外呢?其他醫療項目要不要講?要講什麼?這就照醫療法律史上一個很有名的判決,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2676號判決:

「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落落長的內容中,最重要的就是:風險以及替代方案。以開刀為例,就要說開刀的風險以及不開刀的替代選擇。以斷層掃描為例,就要先解釋顯影劑的風險以不做斷層的替代選擇。至於什麼風險該講、什麼風險可以不講?法官意思是:只要是嚴重的,不管機會多低都要講!那什麼叫嚴重什麼叫不嚴重呢?這就沒有明文規定了,其實就是法官說的算。事實上,只要會上法庭的都算嚴重就是了。

可以不講- 抽血細項可以不講

那有沒有什麼是可以不用講的?有個高等法院的判決(高等法院93上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是這樣說的:

「又醫師診斷過程,依其必要,常須踐行相關之檢查,如抽血、胃鏡、大腸鏡、超音波等,俾能發現病徵,以對症治療,除對於生命、身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侵入性檢查,醫師應詳為說明各項風險外,如無此種情形,通常僅以告知診斷方式為已足,如不分各種診斷行為之風險高、低,率認醫師均須窮盡說明,致醫師、病人同受其擾,亦不合法定醫師告知義務之本旨。」

除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也有類似看法(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58號判決)

「醫療機構或醫師診察病人後,除有「免除告知」情形(例如法律所定之強制醫療;在緊急情況下就多重療法之選擇;根據醫學上知識與經驗,為防止病患面臨死亡危險或身體健康上重大危害者;完全說明,對病患精神造成重大負擔,而得以預測治療結果將蒙受鉅大損傷者;病患對於治療內容有充分知識者;病患表示不須說明或對醫師之診斷、治療、在醫療過程中於一定侵襲程度內,依社會一般人通常智識、經驗已可預見者輕微侵襲之傷害等),而得不需告知外,即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此即醫療機構與醫師之告知說明義務 (Informed  Consent) 。」

所以法院還是有體量到醫療臨床運作的可行性,並沒有強制要求每個細項都要通通說明,不然醫療真的會運作不下去。

一定要有、一定要講、可以不講

所以結論就是如下,您清楚了嗎?

一定要有: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須有同意書。

一定要講:風險及替代方案。

可以不講:對身體健康無重大危害之檢查。

 

 

作者:楊坤仁(急診醫師/法學碩士)

相連文章

臉書留言

一般留言

  1. 覺得現在醫療及資訊比之前進步,且有些家屬都會上網找自己想要的東西,覺得病人要做什麼檢查都要吿知為何做這些檢查及做這項檢查會造成什麼合併症,維持一個良好醫病關係是避免不必要的醫糾其中一個因素,且因疾病要做檢查,但當下家屬或病人拒絕要簽署拒絕治療同意書(插鼻胃管,插管或拒做檢查),及紀錄要書寫,病人入院及如果病況不好要跟家屬講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尤其是會危害病人生命,常遇到病人入病房時隔幾天轉加護病房或急救,家屬無法接受,覺得病人是好好的人為什麼進來醫院沒多久病人救整個人叫不醒或死亡

留言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