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什麼情況該通知病人回診?闌尾炎未通知病人回診,誰該負責任?

真實案例

70歲的老葛因為胸痛、腹痛、冒冷汗到醫院的急診室,急診醫師黑傑克擔心是致命的主動脈剝離,因此為老葛安排緊急的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後來黑傑克醫師看完電腦斷層後,確認老葛並沒有致命的主動脈剝離情形,於是黑傑克醫師將老葛留在急診觀察幾個小時後,就讓老葛出院。

但老葛隔天仍然下腹持續疼痛,沒想到再送到大醫院時,卻已經不幸身故。

後來法醫解剖結果,發現老葛是急性闌尾炎破裂合併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

回過頭來再調查,竟然發現當時老葛在急診出院後沒多久時,放射科醫師就已經判讀出電腦斷層結果,發出了老葛是「急性闌尾炎」的報告。

於是家屬決定控告醫院,要求醫院要負起賠償責任。

問題

您覺得急診醫師黑傑克、放射科醫師、醫院,誰該負賠償責任?(單選)

(A) 急診醫師沒診斷出急診闌尾炎,該負賠償責任
(B) 放射科醫師沒及時發出報告,該負賠償責任
(C) 醫院未連絡病患回診,該負賠償責任
(D) 醫院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急診醫師、放射科醫師、醫院都不用負賠償責任

 

法院看法

急診醫師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依醫學研究文獻報告指出,關於以急性腹痛為表現至急診就診之病人,臨床上懷疑為急性闌尾炎而為之急診CT檢查,由放射科住院醫師、放射科研究員及外科醫師初始判讀CT檢查結果之正確敏感性為80%,若以非其典型症表現,而本案2 位急診醫師均未診斷出急性闌尾炎,則難謂有疏失之處,此符合一般醫療實務現象。」

「本件急診醫師於病人臨床表現為不典型急性闌尾炎症狀下,無法初始判讀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結果為急性闌尾炎,依一般情形下,尚難強求其於第一時間為正確判斷。而依一般情形,急診醫師大多會先自行判讀電腦斷層 攝影檢查影像,若對該結果之判讀有疑問,會請值班之放射科醫師協助判讀,惟即使有進行詢問,亦僅供參考,因該諮詢結果並非正式報告,本案急診醫師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放射科醫師無遲延判讀檢查報告

「本院於審理中依原告聲請檢附前揭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報告函詢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該學會認:醫院急診室申請之「電腦斷層影像檢查單」內若記載「急照」二字,則此項影像檢查應快速完成,檢查完成之合理時間為2 小時,製作報告之合理時間為24小時內;被告醫院內部所訂定「急診電腦斷層檢查開單後必須於2 小時內完成檢查…,不會每例個別電話告知結果」等規定,符合放射科之醫療常規;本件前述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完成時間及正式報告完成時間均符合放射科之醫療常規等語相符有該學會函覆在卷可考,均足徵放射科醫師應無原告所稱遲延判讀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報告之情。」

 

闌尾炎若發生破裂,將嚴重危及生命

「惟符合病人年齡、性別條件之病患,有高達96%之比例會在初始症狀發生後48小時內發生闌尾破裂,而於短時間內嚴重危及病患生命,已如前述,此亦與本件病人在出院後1日即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情形相符,難認無立即危及性命之虞,且此係醫院依所負醫療給付義務之債務本旨所應履行之事項,自亦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規範就急性闌尾炎之檢查結果有無通報規定而有所異。是醫院所為上開置辯,尚無可取。」

 

醫院如有緊急通報機制,尚有機會及時治療病人

「醫院於病人離院後近2 小時,即由所屬放射科醫師判讀病人之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結果符合急性闌尾炎,如有緊急通報機制,通知主治醫師、急診醫師或家屬,尚有機會召回病人,並及時治療病人之急性闌尾炎,此經醫審會鑑定在案,有系爭醫審會鑑定報告可據,則醫院未為通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不作為,以致病人未能及時進行急性闌尾炎之治療,導致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情形,其債務不履行與病人之死亡結果間自堪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醫院於完成報告後,未為任何處置,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醫療機構履行醫療義務時,依其對病患進行之檢查結果如發現符合上述情況,按其所負治療、維護病患生命健康之醫療債務本旨,自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病患為相關診斷、治療或其他必要處置,當無不為任何處理而任令病患處於高度生命危險之餘地。本件病人係29年2 月19日出生,於急診時為70歲之男性,此有醫院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報告在卷可憑,而醫院於病人出院後近2 小時之時,既已由所屬放射科醫師就病人於該院所為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結果,判讀診斷病人患有急性闌尾炎,依上開說明可據此得知病人因所罹急性闌尾炎於短時間內有致生命危險之高度可能性,則雖病人已離院,仍應將檢查判讀結果通報臨床醫師(即急診醫師)或病人使得為及時醫療,或通知病人回診等必要之處置。然醫院於完成上開檢查報告後未為任何處置,自有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而可歸責於醫院。」

判決結果

急診醫師、放射科醫師皆無刑事或民事責任

醫院需負民事賠償責任,該賠165萬。

答案是 (C) 醫院未連絡病患回診,該負賠償責任

 

大仁哥碎碎唸

由於醫療的進步,急性闌尾炎已經是治療成功機率很高的疾病,也因此漸漸地被醫院認為是「小病」,在無併發症的情形下,健保甚至規定只能住院3天。因此各醫院皆無闌尾炎要通知病患回診的慣例或規定。

然而此病患最後因闌尾炎破裂導致腹膜炎、敗血性休克而死亡,提醒了大家不要小看了這些疾病,再小的外科急症都仍然有可能導致嚴重感染而休克死亡。

這個案例法院即認為:既然闌尾炎有破裂、腹膜炎、休克死亡的風險,就不是「小病」,而且病人後來的進展也符合這病程在走,如果有及時通知病人回診,就有機會避免病人的死亡結果,因此該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且這責任「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規範就急性闌尾炎之檢查結果有無通報規定」而異。

白話文的解釋就是:「因為病人死了,所以屬於嚴重疾病,而既然是嚴重疾病,就應該及時通報以避免此不幸結果,此責任與醫院慣例上有沒有通報的規定沒有關係。」

因此,這個案例讓我們學到:病人只要「有可能」死亡,建議都要建立緊急通報機制。法律上要求的是醫院應該要做「正確」的事,而不只是「習慣」的事,這點要請醫院管理階層多注意哦!

 

參考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20 號裁定(102.06.1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20 號裁定(103.10.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20 號判決(104.05.22)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醫上 字第 18 號判決(105.08.02)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593 號判決(1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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