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時辱罵法官,後果竟然是…?

黑傑克是一位診所婦產科醫師,這次他遇到了麻煩,被告上了法院。

原因是一位產婦在他的診所生產後,隔天竟然忽然呼吸困難、休克昏迷,後來轉送大醫院後仍然不治,最後證實是急性肺栓塞導致產婦死亡。

這一天開庭,法官正在訊問護理師時,黑傑克覺得法官偏坦病患家屬,於是就罵了法官:

「她(護理師)第一次上法庭,搞不好就被你們(法官與對方律師)陷害啦」
「在演戲而已嘛,是要配合他(對方律師)演戲嗎?」
「我現在高度懷疑你們(法官與對方律師)是一夥的」
「被買通了還講什麼?」

問題

在法庭上怒罵法官,會….?(單選)

(A) 很有guts,但發洩情緒沒有關係
(B) 很有guts,但侮辱法官會有刑責

 

法院判決

若刑法允許人民對公務員施以侮辱,則法秩序蕩然無存

黑傑克雖上訴指稱其為上開言論之目的僅係請求法官做出公平的審判,並非故意侮辱法官云云。然於法治社會中 ,人民如認政府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其權利之受損,原則上均應依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如果刑法允許人民對於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可能有所爭議之公務執行可以自行加以反抗, 甚至對執行之公務員施以侮辱,則人民對於可能造成自身損害之公務執行,皆可能群起抗之(人民可以主張其主觀上認為公務是違法,故沒有妨害公務之故意),政府公務即無從推展,法律秩序亦蕩然無存。

 

醫師謾罵法官及侮辱對方律師,足顯輕視國家公權力之心態

審酌被告黑傑克為專業醫師,依其在法庭敘事論理之能力,顯見其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僅因不滿承審法官在系爭民事事件為釐清事實所為之程序進行,不思以合法程序尋求救濟,當庭恣意謾罵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官, 同時公然侮辱對造訴訟代理人,足顯其輕視國家公權力之心態,法紀觀念顯有偏差,且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損害, 所為應予非難

 

已逾越言論自由範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是對於公務員之侮辱、謾罵,倘已經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可靠性或可信賴性受到減損或破壞,而非出於客觀之批評,或指摘公務員或公職務之錯誤所在,或理性地表達公權力實行之不當,則應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判決結果

在法庭上罵法官,會….?

(B) 很有guts,但侮辱法官會有刑責

黑傑克觸犯侮辱公務人員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大仁哥碎碎唸

嗯…..這佪案例其實不用碎碎唸什麼,只是要提醒大家:萬一上了法庭,態度一定要謙卑謙卑再謙卑,法官一般不會先入為主就認定醫師是犯人,但基於職位必須去瞭解雙方的爭執及過程,所以出庭時請好好地解釋說明即可,而不要情緒化怒罵法官,如此可是會有刑責的哦!

 

參考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易 字第 134 號判決(108.06.05)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上易 字第 810 號判決(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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