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上) |【醫療常規】

14歲的凱特因為騎車出車禍送至急診,急診發現凱特的右小腿腫脹、足背動脈無跳動,會診整形外科後,整形外科豪斯醫師認為凱特有腔室症候群,必須馬上實行筋膜切開術。

手術順利完成,凱特術後至一般病房住院繼續治療及觀察。豪斯醫師於術後當天及隔日皆有訪視凱特,確認患肢末稍血液循環狀況,但之後週末兩日豪斯醫師則是未親自訪視凱特,改由值班醫師確認循環狀況。

然而休假後,週一時凱特的傷口開始持續出現黃褐色滲液及惡臭,有組織壞死之情形發生,凱特認為豪斯醫師疏於照顧術後狀況,故忍無可忍於半夜辦理自動出院,改至鄰近的醫學中心就診。

沒想到醫學中心卻診斷「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必須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

凱特被截肢後心有不甘,決定控告豪斯醫師有刑事上醫療過失。

 

問題

你覺得法院會怎麼判斷豪斯醫師? (單選)

(A) 病人的腿是車禍造成的,豪斯醫師只是治療失敗,應無過失
(B) 豪斯醫師雖然開刀救了腿,但沒盡到術後照顧責任,仍有過失

 

鑑定報告

醫師術後照顧未觀察患肢血液循環狀況,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

「一般術前因血液循環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治療之術後照顧,其重點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足夠。本案依術後照顧紀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此部分有違醫療常規。 若豪斯醫師術後照顧未觀察患肢血液循環狀況,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

 

法院判決

豪斯醫師不能提出病程紀錄以證明有至病房觀察病人血液循環

「豪斯醫師雖辯稱:伊手術後均有至病房查訪,也有帶實習醫師一同去查訪,惟證人於審理時證稱豪斯醫師僅來過病房1次,是在病人開完刀後在病房外面遇到的等語,豪斯醫師辯稱手術後均有至病人病房查訪之事,與證人上開證詞相違,亦不能提出病程紀錄以證明其確有於97年8月9日至 8月12日有至病房觀察病人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之事,豪斯醫師上開辯解顯難採信。」

 

證人的證言並不能確實證明病人於住院期間血液循環良好

「證人值班醫師A證稱 :伊過去幫凱特換藥,其當時傷口紅潤,為正常的濕滲,並無其他異常等語,及證人醫院值班醫師B證稱:當時更換副木後,有個常規動作係確認末梢血液循環, 可由按壓指甲,觀察血液回復的狀況來決定,本件有更換副木,但不記得血液循環狀況,但應無異常,又當日晚間6時護理紀錄記載微滲粉紅色表示血液循環良好等語。惟證人A、B醫師亦係本案過失傷害之被告,其證言與自己是否需負過失責任具有相當之關聯,難免偏頗,且該2人之證述並無任何病程紀錄可資證明,又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亦認定「本案依術後照顧紀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 況本件凱特右下肢確係因右膝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致血管阻塞,產生缺血性組織壞死及敗血症,因而截肢。是上開證人之證言,並不能確實證明凱特於住院期間其末梢血液循環均屬正常良好,自不能作為豪斯醫師於凱特手術後之8 月9日起至8月12日凌晨0時30分轉院前之住院期間均未前往凱特病房持續觀察追蹤凱特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之免責事由,附此敘明。」

 

醫師疏未注意術後末稍血液循環,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

「本件豪斯醫師於凱特手術後之8月9日起之住院期間,按當時之狀況,豪斯醫師並無不能至凱特病房觀察注意凱特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觀察凱特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致因未能即時發現凱特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情形,而致凱特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豪斯醫師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自應負過失之責任。其過失與凱特受有截肢重傷害結果,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判決結果

你覺得法院會怎麼判斷豪斯醫師?

(B) 豪斯醫師雖然開刀救了腿,但沒盡到術後照顧責任,仍有過失

註:本案於2019/12/19再審翻案,醫師終於獲判無罪

翻案判決請見 ➡ 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下)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案子前一陣子新聞滿紅的,其實這已經是五年前的舊案了,但去年又被新聞報了出來,案中的豪斯醫師認為自己很冤枉,且因為速審法的關係,二審定讞、無法上訴到三審,覺得被此判決誤了一生前途。

大仁哥這裡不去批評法官判決是好是壞,我們只從判決內容去學習醫療行為中應該要注意的事。在這個案件中,不管是醫療鑑定或法院判決內容,都再次強調了病歷記載的重要性。

例如:
鑑定報告說:「本案依術後照顧紀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此部分有違醫療常規。

2位醫師證人雖然說有確認血流循環狀況,但法院認為:「且該2人之證述並無任何病程紀錄可資證明。

法院評斷豪斯醫師的辯詞,則是認為豪斯醫師:「亦不能提出病程紀錄以證明其確有於97年8月9日至 8月12日有至病房觀察病人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之事。」

這個判決再再地強調了病歷記載的重要性,因此請各位醫師們看過病人,就一定要做病歷記錄哦!要寫病歷、要寫病歷、要寫病歷,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易 字第 1330 號判決(103.01.27)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上易 字第 665 號判決(103.10.07)

註:本案於2019/12/19再審翻案,醫師終於獲判無罪

翻案判決請見 ➡ 開刀治腿失敗變截肢?醫師有醫療過失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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