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雅影片侮辱護理師,算性騷擾嗎?

幾年前,有個youtuber上傳了一部侮辱護理師的影片而造成軒然大波,但當時這位youtuber卻絲毫沒有道歉的意思,因此有護理師代表站出來為受辱的護理師們爭取權益,沒想到市政府卻認為這不是性騷擾!?於是護理師代表正式走法律途徑,請法院裁決。

法院的判決終於在上個月出爐。在網路上、沒有指名道姓、沒有針對特定人的不雅舉動,到底算不算是性騷擾呢?

星哥是一位youtuber。這次他想以護理師為對象,拍一個「特別」的影片:

「鬧夠了吧,你們這些該死的臭婊子」
「媽蛋,護理科很屌是不是?」
「護理科我可以簡稱叫做台女聚集地」
「媽的,真的是一群輸卵管」

星哥不但在影片中這麼說,還搭配上了不雅的動作。影片上線後,果然如他所料,馬上就流傳開來。

然而擔任護理師的小蔓看到這個影片,認為星哥是在侮辱護理師,而且內容充滿性暗示,讓她覺得很不舒服。於是小蔓就代表護理師們,向市政府提出抗議,要求市政府出面處理。

沒想到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卻認為這不是性騷擾,駁回了小蔓的訴願請求。

小蔓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用影片侮辱護理師,是性騷擾嗎?

(A) 影片中並沒有針對特定某人,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的要件,所以不是性騷擾
(B) 與性有關、讓人覺得不舒服,已符合性騷擾要件,成立性騷擾

 

法院判決

星哥的行為符合性騷擾的定義

從本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可以知道星哥將含有對於包括小蔓在內的女性護理師性騷擾內容的影片上傳臉書與youtube發佈供人點閱觀看,臉書設為公開、youtube只要輸入關鍵字都可以查到影片,目的當然是將影片內容不設限制地提供大家點閱觀看,至於星哥與該點閱觀看的人是否互相認識則不是重點。影片內容已經使小蔓感受到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而且是用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以歧視、侮辱的言行,而有損害小蔓的人格尊嚴,造成使小蔓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不當影響小蔓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應認為星哥的行為已經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義的性騷擾,也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性騷擾應該是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為判斷,而不是加害人單方面的意見

性騷擾的被害人如何界定,既然需要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 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為判斷,而且是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為觀察。因此被害人是否是加害人所要性騷擾的對象,自然該用上述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用加害人單方面的意見為準。在網路空間的性騷擾事件,也不宜侷限在傳統物理空間的想像。

也就是說,星哥要實施性騷擾的對象與範圍,並不以星哥主觀上的認知為限,仍然要一併觀察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如果只以星哥自己的認知作為標準,容易讓性騷擾的行為人脫免應負的責任,使得性騷擾防治法無法達到防治性騷擾的效果。

 

市政府對於性騷擾的解釋顯然錯誤

如果依照市政府「不成立性騷擾」的主張,會使得性騷擾防治法只能處理與行為人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或關聯、單一或少數被害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條件下的性騷擾事件;至於在行為人透過網路實施性騷擾的對象,容易因為網路散佈迅速廣大,而使得被害人人數眾多且有集中化於某一群體或性別時,行為人反而可以推稱性騷擾防治法不保護群體而不構成性騷擾。由此可以知道市政府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的解釋方法顯然錯誤。

 

判決結果

星哥的行為已經成立性騷擾,市政府應重新審議

(B) 與性有關、讓人覺得不舒服,已符合性騷擾要件,成立性騷擾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幾年前轟動社會的新聞,youtuber拍攝不雅影片侮辱護理師,在經過護理師及律師團多年的努力,上個月終於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不雅影片侮辱護理師,的確成立性騷擾。

只可惜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市政府,而不是當事人星哥。所以法院的判決只能宣示這是性騷擾,並要求市政府重新審議,而無法直接給予當事人處罰。至於之後市政府會怎麼處理,目前就不得而知了。

這一篇的重點是要跟大家說,性騷擾的定義講白話一點就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舉動」+「讓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成立,定義中並沒有規定必須要指名道姓才算,所以性騷擾並不像刑法的誹謗或公然侮辱必須針對某個特定對象才行。

因此遭受到性騷擾時(「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舉動」+「讓人覺得不舒服」),一定要記得可以走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哦!

 

參考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78 號判決(1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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