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病人不實提告,我可以告回去嗎?|【侵害名譽權】

病人找議員開記者會控訴醫師、醫師被告上法院,是醫師沒醫德?有沒有可能是不實指控?醫師遭受到不實指控,能不能提告病人侵害名譽權、爭取自己的清白?這次我們來看看小珊跟大仁醫森的故事,到底最後是誰對誰錯、誰才是受害者呢?

「醫生主動建議手術切除我的子宮肌瘤!」
「我再三強調希望手術可以讓我的子宮保有正常生育功能!」
「醫生在完全沒有告訴我的情況下,切除我的子宮,讓我喪失生育能力!」
「手術後的住院期間,醫生從來沒有跟我說子宮已經被切除!」

戴著墨鏡的小珊在記者會上控訴著大仁醫森竟然沒經過她同意,就把她的子宮切除了,害她失去了生育能力。

小珊不僅找議員協助開記者會,還正式提出了刑事及民事告訴,控告大仁醫森切除了她的子宮。

「明明我都解釋過了,小珊也都簽過手術同意書了啊!」大仁醫森無奈地跟檢察官及法官解釋。

大仁醫森說:「小珊長期因為子宮肌瘤的問題,一直在我的門診追蹤了好幾年,最近小珊的子宮肌瘤已經長達11公分,因為她已經無法忍受這麼大的子宮肌瘤所造成的症狀,於是要求我開刀處理,手術前我就告訴小珊,由於子宮肌瘤太大,因此子宮也將一起被切除大部分,手術後將喪失生育能力。她同意並且簽完手術同意書後,我才為她安排手術。」

後來經過了調查,法院認為小珊控訴大仁醫森的證據並不充分,於是刑事部分不起訴,民事也駁回小珊的請求。

大仁醫森雖然對於這個結果感到欣慰,但也覺得忿忿不平。

「為什麼我盡心盡力卻還是被告!」

於是大仁醫森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決定對小珊提告,主張小珊的不實指控,侵害了他的名譽,要求小珊賠償他的名譽損失。

 

問題

大仁醫森控告小珊侵害名譽,您覺得?

(A) 大仁醫森沒醫德,害病人失去子宮還告她,當然告不成
(B) 大仁醫森無端被開記者會還被提告,大仁醫森是捍衛自己的清白

 

法院判決

 

如果故意虛構事實,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屬於侵權行為

行為人的言論雖然損及他人名譽,但如果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行為人如果能證明內容是真實、或雖然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照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以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就不能認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而必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的訴追,導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是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的職權,而侵害他人權利,就屬於侵權行為。

 

小珊的言論確實是不實言論

小珊在審判中,自己承認她確實並沒有在手術前向醫生表示將來想要再懷孕,這可認為小珊提告時所說的「我在手術前再三向醫生強調希望能保留子宮」、「我向醫生表示希望能保留子宮同時能再次受孕」等,的確是不實的言論,而小珊也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合理的查證義務,或有相當的證據資料,足夠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主張的內容是真的,況且小珊既然已經在刑事訴訟告訴狀及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親自簽名以表示確認,且作為訴訟的主張,就應該為言論負責。

 

這些言論侵害醫師名譽權及人格權,應負賠償責任

小珊指摘醫師「在病患再三告知想再懷孕的情形下,仍堅持開刀切除病患的子宮,違反病人自主決定權」,是針對醫師的醫療決定及職業道德所為的評價,衡量一般社會常情,應該會讓知道這些內容的人,對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品德及態度產生相當負面的認知,且損害醫師的社會形象,足夠貶損醫師的身分在社會上的評價,所以小珊這部分的言論侵害醫師的名譽權及人格權,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小珊的言論,足以貶損大仁醫森的名譽及人格權,應賠償大仁醫森15萬元。

(B) 大仁醫森無端被開記者會還被提告,大仁醫森是捍衛自己的清白

 

大仁哥碎碎唸

這個情況滿特殊的。醫師被病患提告後,覺得病患無中生有的控訴影響了醫師的名譽,於是決定告回去。而法院調查發現病人的確子虛烏有,明明醫師都已經有照規範說明、解釋、並得到病患的同意後,才安排開刀,病人卻還假裝沒這回事,甚至還開記者會及提告醫師,法院認為病患的確侵犯醫師的名譽權,應該賠償。

分享這個案例,倒不是要鼓勵醫師告病人,而是要給醫療人員們一個防禦的選擇,同時也提醒病家們,並不是對於醫師不滿意就可以提告,如果內容子虛烏有,也是有可能成立侵害醫師名譽而必須要賠償的!

醫療行為還是要建立在雙方互信之上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09 號判決(108.05.08)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727 號判決(109.03.24)
(最高法院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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